陝西一高速公司未足額繳納職工公積金被投訴,管理中心責令補繳

日前,針對陝西中交榆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簡稱“陝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沒有爲部分員工足額繳納公積金一事,陝西榆林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責令繳存決定書。決定書顯示,陝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少繳15名職工住房公積金共179646.86元。

上述決定書顯示,經調查,職工汪某某、黃某等15名職工在職期間,陝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未依法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違反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的規定。以上事實有勞動關係證明材料、勞動報酬支付憑證等證據爲證。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榆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陝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爲汪某某等15名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合計人民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捌角陸分(¥179646.86元)。

上述決定書告知,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不執行本決定的,榆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澎湃新聞從上述一名職工處獲悉,這15名職工均是離職後向榆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遞交的投訴,目前,陝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尚未執行上述決定書。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陝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前收費員張亦(化名)被違法解聘後,歷時一年最終維權成功,就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獲得補償。另外,張亦還認爲該公司還存在未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情形,他已和十多位離職前同事一起,向榆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遞交了投訴。

而張亦的前同事、曾在陝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法務崗工作的王婷婷,通過一年努力,才追討到該公司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王婷婷表示:“榆佳高速公司少繳的過程其實就是:他們申報的單位和個人繳存的比例都是12%。但他們繳存公積金的時候,繳存基數不是按職工實際收入確定的。假設在個稅APP上查到我2022年的總收入是96000元(稅前,不扣除任何費用),那麼我2023年的繳存基數就是8000元(96000/12=8000)。然後我看公積金繳存明細上2023年的繳存基數居然只有3800元,比正常基數少了4200元,那麼每個月公司就少繳504元公積金(4200*0.12=504元),一年公司就少繳6048元(505*12=6048)。”

經榆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調查覈實,陝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欠繳王婷婷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間住房公積金單位部分共計6715.08元。此後,該中心先後向陝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送達《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書》《責令限期繳存告知書》《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但榆佳高速公司未予執行。

針對榆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陝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不服,並向榆林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榆林市政府撤銷該決定書。

陝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申請理由包括,其爲王婷婷繳存的公積金超過了規定的最低繳存數額,沒有違反政策規定,無需補繳;其多年來一直處於虧損狀態,按政府規定的最低繳存住房公積金存在資金困難,根本無力按全額工資最高比例繳存等。

不過,榆林市政府最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依法維持了前述榆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

對此結果,陝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一度不服,將榆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榆林市政府訴至榆林市榆陽區法院。但在2024年12月2日,該公司又決定撤訴。在其撤訴前的11月28日,該公司爲王婷婷補繳了住房公積金。

原標題:陝西一高速公司未足額繳納職工公積金被投訴,管理中心責令補繳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