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因“被罰”社保滯納金起訴高管索賠

原標題:一公司因“被罰”社保滯納金起訴高管索賠(主題)

法院認爲,董事、監事未盡勤勉義務應擔責(副題)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周倩)公司因未依法爲員工繳納社保導致產生鉅額保險滯納金,誰來擔責?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案件,一家旅遊公司執行董事、監事在職期間怠於履行公司章程中確定的相關監督、管理職責,導致該公司向社保中心繳納了鉅額的保險滯納金,公司因此起訴要求二人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二人應賠償公司部分損失。

鄭某、袁某於2012年至2015年在某旅遊公司任職,鄭某任執行董事、經理,袁某任監事。2020年,該公司收到社保局的社保補繳通知,需要補繳2014年11月至2016年8月的社會保險金及滯納金共40餘萬元。該公司補繳後,以鄭某、袁某在任職期間未按照法律規定爲公司員工繳納社保,怠於履行公司章程中確定的相關監督、管理職責,導致公司繳納鉅額保險滯納金爲由,起訴要求鄭某、袁某賠償其經濟損失18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該案中,依據公司當時備案的章程規定,鄭某、袁某對其任職期間因未及時繳納社保而造成的滯納金損失應承擔履職不當的責任。同時,鑑於公司直接負責此項工作的會計、出納及財務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對此亦負有重要責任,故該公司要求鄭某、袁某賠償全部滯納金損失,法院不予支持。最終依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鄭某賠償公司損失4.5萬元,袁某賠償1.5萬元。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