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訴狀牽出5000萬詐騙大案,險企員工個人賬戶冒用公司賬戶行騙,投資者起訴銀行保司索賠未果

財聯社2月5日訊(記者 彭科峰)面對近年來高發的金融從業者詐騙案,投資者們亟需多一些心眼。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傳了一個投資者起訴銀行、險企索賠的案例:85後女性投資者封某,起訴中國建設銀行昆明新迎路支行,以及中國某某有限公司,要求建行、險企賠償自己的損失。

本案中,銜接封某、建行、險企的關鍵人物,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原)員工李蕊,其以高額回報、保單質押貸款等爲由詐騙他人財物,累計金額高達5113萬元,案發後鋃鐺入獄。從近期多份上傳的裁判文書來看,捲入李蕊詐騙案的受害者有近30人。

然而遺憾的是,文書內容顯示,多名投資者起訴銀行和保險公司試圖索賠,但多無功而返。

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投資者起訴銀行、險企索賠能否獲得法院支持,關鍵在於後者是否認定詐騙分子的行爲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具體到本案而言,李蕊利用險企公司員工身份行騙,並且有私刻公章等行爲,受害者之所以上當,一方面是出於對金融機構的信任;一方面則是被高息回報所吸引。因此,除了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外,投資者要想挽回自身損失,仍需多方蒐集證據並向法律人士諮詢,積極向相關金融機構索賠。

險企員工謊稱高回報詐騙,涉及金額超5000萬

相關文書明確指出,李蕊身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員工,採取謊稱高額回報、保單質押貸款、保單退保、僞造保險單證、虛構保險產品、冒用保險機構名義收款等手段詐騙他人財物。

經鑑定,2013年10月到2019年1月期間,李蕊虛構事實欺瞞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向郭某、陳某等23名報案人銷售人壽保險公司和健康保險公司的分紅理財產品,致後者向保險公司和李蕊指定賬戶支付保費資金合計51137982.04元。

其中,一名受害人吳某詳細闡述了受騙過程。2012年,李蕊推薦吳某購買一款有保障、每年收益15%-20%的分紅型保險,她先投資了200萬,一年後李蕊幫助其退保,其獲得收益30多萬。此後數年,她又利用建設銀行賬戶轉賬等方式,多次購買保險產品,“我最初是用了400萬元左右來投保,後面變成了730萬元保險。”但是,在前幾年正常兌付收益後,相關產品最終暴雷。

據財聯社記者瞭解,案發後,2021年9月2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李蕊涉嫌犯詐騙罪一案,作出(2020)雲01刑初90號刑事判決,裁定李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責令李蕊依法退賠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

用個人賬戶冒用公司賬戶,引發投資者起訴銀行、險企

那麼,封某等受害者的投資款到底流向何處呢?有文書披露,2019年初,李蕊向淳某某推銷保險,經淳某某介紹,盧某向李蕊購買保險。2019年1月11日、1月15日、1月16日,盧某向賬戶(8367**)分五筆支付款項共計209977元,以上款項的收款賬戶戶名均顯示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支公司”。

但是,在庭審中,李蕊自認上述共計收款賬戶(8367**)系其個人賬戶,並非人民財保昆明分公司賬戶。也就是說,很多受害者轉賬的錢款其實流入詐騙分子的個人賬戶。

據此,多名受害者起訴銀行、險企索賠,但結果並不樂觀。比如,在封某起訴案件中,封某表示,建行昆明新迎路支行等未覈實“中國某某公司昆明市支公司”系虛假的公司名稱,商戶名稱對應的真實收款人系“李蕊”。在商戶名稱與真實收款賬戶不一致的情況下,仍爲其開展結算業務,案涉支行、險企疏於監管,爲相關詐騙行爲提供了必要條件,其行爲對封某的損失存在過失。

在封某的案件中,法院一審認爲,封某一方作爲李蕊詐騙罪案件中的受害人,其財產損失已經得到了救濟。不過,今年1月的二審環節,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受害人請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爲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最終,撤銷一審民事裁定,指令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審理。

此外,在其他受害者的訴訟案件中,也有法院裁定李蕊的行爲不構成表見代理。比如,盧某起訴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雲南省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等機構的索賠案件中,法院一審指出,盧某持有的保險憑證中人民人壽保險雲南分公司印章系李蕊僞造並加蓋,現無確實有效的證據證明李蕊與公司之間的關係,也無證據證明其行爲經公司授權。

二審法院指出,根據查明的法律事實,李蕊收取盧某案涉款項的行爲已確認爲詐騙犯罪行爲,則李蕊對盧某所實施的該行爲顯然不屬人民人壽保險雲南分公司合法授權的職務行爲或代理行爲。綜合來看,李蕊不構成表見代理行爲。另外,盧某在交易過程中也存在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