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跳槽“帶走”客戶,原公司起訴獲賠20萬元

員工跳槽後使用原公司客戶信息招攬業務,是否構成侵權?近日,北京豐臺法院審結一起商業秘密糾紛案,判決離職員工楊某及新任職公司共同賠償原公司20餘萬元。該案二審維持原判,目前已生效。

員工跳槽後,多家合作客戶也被“帶走”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原告甲公司是一家從事專利、商標、版權代理等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專業性公司,前員工楊某在職期間掌握大量客戶信息,包括聯繫人、合作價格及交易習慣等。楊某離職時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承諾不泄露商業秘密。後甲公司發現,部分長期合作客戶轉向與乙公司合作,而楊某正在乙公司任職,且楊某離職時與甲公司交接的客戶中有部分已與乙公司建立了知識產權代理業務關係。甲公司認爲楊某在離職後擅自將從本公司獲取的屬於商業秘密的客戶信息披露給乙公司使用,楊某、乙公司均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爲,將其二者訴至法院,要求楊某、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庭審中,楊某及乙公司辯稱,楊某在甲公司就職期間所獲得的相關客戶、負責人及聯繫方式均是通過公開渠道獲取,上述信息並不屬於商業秘密,而知識產權代理費數額系由市場供需關係決定,也不具備秘密性。相應客戶並非甲公司專屬客戶,有的客戶是基於對楊某個人的信賴關係而與乙公司建立業務關係,屬自主商業選擇。

法院認定:特定客戶信息屬於商業秘密

豐臺法院審理查明,甲公司主張的10家客戶信息包含聯繫人、溝通方式、合作習慣等深度信息,是甲公司通過長期投入形成的相對固定、有交易習慣的客戶,具有商業價值,且公司通過保密協議等措施進行了保護。因此,甲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

案件審理過程中,楊某提交了2家客戶出具的相關內容說明,證明其是基於對楊某本人的信任而與乙公司進行合作。另外3家客戶,甲公司未能舉證證明乙公司爲該3家客戶代理相關知識產權業務的行爲。但對於另外5家客戶的相關信息,乙公司認可與其建立了合作關係,但未舉證證明這5家客戶是基於對楊某本人專業度的認可以及信賴,而與乙公司建立業務關係。考慮到楊某確實存在主動聯繫相關客戶的行爲,違反了保密協議約定,而乙公司明知楊某此前曾就職於甲公司,仍使用楊某向其披露的相應客戶名單,故認定楊某、乙公司共同侵犯了甲公司相應商業秘密,並判決楊某、乙公司共同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20餘萬元。

判決作出後,被告楊某、乙公司均提出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員工侵害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行爲多體現爲違反保密義務或者用人單位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向離職後所在的新單位披露、使用或者允許新單位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這種情況下,如新單位明知或者應知前員工系以盜竊、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原單位的商業秘密,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新單位亦會構成侵權。當然,若客戶基於對員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該員工所在單位進行交易,該員工離職後,能夠證明客戶自願選擇與該員工或者該員工所在的新單位進行交易的,應當認定該員工並未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

新京報記者 吳夢真 編輯 楊海 校對 翟永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