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斷繳社保導致遺屬不能足額領取撫卹金,法院:用人單位補足
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4月16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法聯合發佈第四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明確,因斷繳社保導致病亡職工遺屬不能足額領取撫卹金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案情顯示,2016年6月,劉某鬆入職某出租車公司,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劉某鬆工作崗位爲司機,勞動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2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1年8月20日,劉某鬆因病死亡。經查詢,劉某鬆基本養老保險累計實際繳費年限爲4年2個月,個人繳費金額合計13766.64元。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間,某出租車公司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爲劉某鬆繳納社會保險費。
因該期間社會保險斷繳導致劉某鬆遺屬張某欣、張某穎、張某萍無法領取的撫卹金差額爲36633.36元。張某欣、張某穎、張某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某出租車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撫卹金差額36633.36元。後張某欣、張某穎、張某萍不服仲裁委員會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當地規定,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確定撫卹金的發放月數,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爲6個月;累計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其遺屬待遇標準不得超過其個人繳費之和。
本案中,某出租車公司未依法爲劉某鬆繳納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致使張某欣、張某穎、張某萍無法按照繳費年限滿5年領取6個月的撫卹金,只能領取劉某鬆個人繳費的13766.64元。因此,某出租車公司應支付撫卹金差額部分。
在另一起案件中,李某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內,某公司僅爲李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李某自行承擔了用人單位應繳未繳的社會保險費用。李某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某公司支付用人單位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後李某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自行代用人單位承擔部分系勞動者的損失,可向用人單位主張損失賠償。判決某公司賠償李某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繳未繳的社會保險費損失。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