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發了錄用通知書又反悔法院:企業需賠償失業期工資及社保斷繳損失

深圳新聞網2025年8月15日訊 (深圳特區報記者 張燕)勞動者張某爲入職新公司從前公司離職,不料突然被通知“取消錄用”,新公司要對這種行爲承擔責任嗎?近日,龍崗區人民法院公佈該則案例,法院判決該公司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張某失業期間的工資及社保斷繳損失。

2023年4月,張某與A公司的工作人員通過招聘平臺認識並添加微信好友。數日後,張某被安排進行第一次面試。在陸續通過了技術面試、綜合面試後,張某收到了A公司發來的錄用通知書。隨後,A公司與張某確定了入職時間爲6月15日,併爲張某進行了信息安全培訓。6月12日,A公司通過微信安排張某入職事宜。6月13日,張某從上一家用人單位離職。6月15日,張某按照約定入職時間前往A公司處,但A公司告知張某無法爲其辦理入職手續。後張某於9月25日入職案外人公司。

張某認爲,A公司單方面終止錄用行爲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故將A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其失業期間的工資及社保斷繳損失。

本案爲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締約過失責任指合同雙方爲了締約合同而接觸或磋商,一方因故意或過失違反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告知、照顧、保護、通知等先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合理的信賴利益損失或固有利益損失,成立締約過失責任。

本案中,A公司向張某發送錄用通知書明確表示張某應聘成功,張某基於對A公司錄用通知的信賴從原單位離職,是爲了與A公司訂立勞動合同作出的合理、必要的準備,而A公司因自身原因不與張某訂立勞動合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造成張某失業期間收入損失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張某於6月13日從原公司離職,於9月25日入職新公司,該段時間爲三個月左右,屬於張某尋找新工作的合理時間範圍。

綜上,法院判決A公司賠償張某失業期間的工資及社保斷繳損失。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