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無理阻撓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法院: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某老舊小區加裝電梯過程中出現了滲水,後經調查發現系地下水冒出,電梯安裝公司採取了相應的修復措施並解決了滲水問題。在此情況下,其他單元的業主張某以施工危及房屋安全爲由要求停止施工。他的訴求能否獲得法院支持?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排除妨害糾紛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爲張某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公司施工危及樓房安全,且無正當理由阻撓施工並破壞了部分施工設備,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如皋某小區2號樓爲無電梯的住宅樓,其中1單元內老年住戶較多,且有部分殘疾人,出行十分不便。2024年6月,1單元業主響應政府惠民工程號召,與某電梯安裝公司簽署《電梯安裝合同》,約定爲該單元安裝一部電梯。
2024年10月,施工過程中,坑內出現了不明原因的出水。3單元業主張某立即到現場阻撓施工,要求查明出水原因。後電梯安裝公司邀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聯合調查,並委託了專業機構調查出水原因。經查,不明出水爲地下水滲出,鑑定機構制定瞭解決出水問題的修復方案。後該公司按照修復方案進行修復施工,並在解決出水問題後恢復施工。但張某對這一結果並不認可,仍然阻撓現場施工,並破壞了工地周邊的施工圍欄、防護網和照明設備等設施。
因未能按照計劃施工,電梯安裝公司在與張某協商無果後,將張某訴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排除阻撓行爲並賠償損失。
法庭上,張某辯稱其公司施工過程中出現了不明原因的出水,可能危及整棟樓房的安全,其阻撓施工並無過錯。
如皋市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組織訴訟雙方進行現場勘查,發現施工現場已經修復且並無滲水積水。同時,法院還向鑑定機構進行調查,鑑定機構表示滲水系地下水,已經修復。此外,法院還與該樓1單元業主進行談話,業主表示滲水問題已經修復,張某的阻撓行爲並不理智,希望公司儘快恢復施工。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爲,雖然該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了滲水,但查明瞭原因並解決了問題。相反,張某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公司的施工行爲可能危及整棟樓房的安全,且在法院在向其釋明時拒絕申請相關司法鑑定。因此,法院認爲張某無正當理由阻撓公司施工導致電梯未能按照原計劃安裝,且採取不當措施破壞了公司安裝的部分施工設備,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並酌情判決張某賠償該公司損失2000元。
張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通訊員 吳振宇 古林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嚴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