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明確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社保申報繳費期限
海南日報海口4月1日訊(海南日報全媒體記者易宗平 通訊員樑爾格)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社會保險服務中心聯合印發的《關於明確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申報繳費期限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4月1日起執行。
根據《通知》,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期限爲全月,繳費人應於每月最後一日前申報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
對於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費,《通知》提出,可選擇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繳納,繳費人應於年度最後一日前申報繳納當年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費可選擇按月、按季度繳納,繳費人應於季度最後一日前申報繳納當季醫療保險費。
(海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