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傷 企業拿賠償協議“私了”

導報訊(記者 陳捷 通訊員湖法)公司與員工簽訂“內部賠償協議”,是善意補償,還是陷阱?近日,湖裡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

此前,阿飛(化名)在物流公司不慎受傷。物流公司雖將其送醫救治,但在後續的三個月裡,阿飛遲遲沒有等到該公司去申報工傷。

數月後,在申請工傷認定前,物流公司拿出了一份所謂的“內部賠償協議”:公司可以幫他申請工傷鑑定和工傷保險基金賠償,但達到十級傷殘後不得向公司索要任何費用。阿飛面對經濟壓力,只得簽字。

可是,這份協議真的有法律效力嗎?

2024年1月,阿飛的工傷鑑定結果出來了——十級傷殘,也拿到了保險基金賠償。阿飛隨後又提起了勞動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勞動仲裁院很快作出裁決,要求物流公司向阿飛支付停工留薪三個月的工資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近6萬元。

物流公司對此裁決有異議,稱阿飛已經簽署了協議,公司不用再賠付。爲此,物流公司將阿飛起訴至湖裡法院。“這份不平等的協議是物流公司在我對傷殘等級和理賠金額缺乏判斷和認知的情況下,乘人之危提出的。”面對物流公司的起訴,阿飛認爲,協議中寫明的“如申請工傷達到十級,保險基金賠償達到6萬元以上,乙方不得額外向甲方索要補貼”,這裡的“補貼”並不等同於工傷保險待遇,物流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審理後認爲,勞動者享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企業無權通過協議強行剝奪。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導致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阿飛主張撤銷該協議,合理有據,法院予以採納。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協議無效,物流公司仍應依法支付阿飛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近6萬元。該案歷經兩審,最終二審維持原判,近日已生效。

來源:海峽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