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延誤轉知害委託人有損失 高院判律師須賠償
由於律所延遲寄達和解資料造成委託人損失,高雄高分院認爲律師應分擔部分責任,判賠39萬餘元定讞。(資料照片)
陳姓男子因未婚妻悔約,向何姓女子與其母求償婚宴、聘金等共200萬元,何姓母女聘請鍾姓律師協調,高雄家事法院於去年2月7日調解成立,減額至138萬以分期方式支付賠償,如失約則須支付全額,不料律所卻在應支付日期之後纔將付款資料給委託人,導致委託人失約需增加賠償金額,於是狀告律師求償,經2審均認爲律所有過失,判賠39萬餘元定讞。
判決書指出,因悔婚面臨民事求償的何姓母女,委託律師與前男友達成和解協議,將原求償200萬賠償金降爲138萬元,並約定分6期支付,如一期未履行即須給付全部求償金額200萬元;家事法院於去年2月18日將調解筆錄及帳戶資料送達受委任之鐘姓律師事務所,惟律所遲至7月4日才以LINE轉傳帳戶資訊,導致原應於6月30日匯出的首期23萬元逾期,何姓母女遭到強制執行,共生損65萬9,430元。
何姓母女遂對鍾姓律師起訴求償,鍾姓律師抗辯稱已指示助理掛號寄送,且代理人職責不含履行調解條件,當事人亦可自行查知帳戶。高雄地院一審時審酌郵務紀錄認定事務所於2023年2至3月寄發4封掛號均因地址誤植而投遞錯誤,鍾姓律師未及時告知關乎履行之重要資訊,有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何姓母女對於積極探知匯款帳戶亦有疏失,依過失相抵分擔40%後,判賠39萬5,658元。
鍾姓律師提起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認爲地院判決無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2023年10月起按年利率5%計息;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