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玩漂流被高壓水槍射失明,律師:受害人可刑事報案並向景區主張賠償

現代快報訊(記者 王瑞)近日,有媒體報道稱,一名女孩在山東某景區玩峽谷漂流項目時,遭陌生男子用高壓水槍衝擊,導致其眼睛失明。後經醫生診斷,該女子右眼球挫傷,還有創傷性前房積血,傷情非常嚴重。事發後,警方介入調查。這名女子在網帖中自述,由於肇事者弄傷她的眼睛後逃走,因此才發帖尋找目擊證人,並表示工作人員在距離很近的情況下,全程沒有任何的管理以及勸阻。對於發生這樣的事情,景區是否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此,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呂金豔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旅遊法相關規定,景區作爲旅遊經營者,必須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同時,《民法典》第1198條明確,公共場所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涉事的漂流景區作爲高風險娛樂場所的經營者,必須履行以下核心義務:(1)事前預防:對危險器具(如高壓水槍)進行嚴格管控,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劃分明確的功能區域(如潑水區與非潑水區)。(2)事中干預:工作人員需及時制止暴力行爲,並在衝突升級前有效。(3)事後救助:事發後需立即協助救助傷者、保護現場證據並配合調查。

“該景區允許遊客攜帶高壓水槍入場卻未限制使用範圍或強度,導致其成爲傷人工具。高壓水槍的衝擊力可穿透皮膚甚至損傷骨骼,景區對此風險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甚至,受害者被多人拖拽至岸邊並遭二次攻擊,工作人員未及時制止,而且在實名制入園前提下,景區未能提供有效監控錄像協助鎖定嫌疑人,構成關鍵證據缺失。”呂金豔認爲,在這種情況下,建議該遊客刑事報案,要求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申請調取景區監控及入園記錄;並通過社交媒體徵集目擊證人(如其他遊客的手機錄像),固定侵權細節。同時,可起訴景區與侵權人,主張景區未盡安保義務的賠償,針對急需醫療費,可請求法院裁定景區預付部分費用。此外,景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事實明確,尤其在暴力防範、危險器具管控、事後救助環節存在重大過錯,需承擔侵權責任,建議受害者協調刑事追責與民事索賠並行推進,同時可以向當地文旅局反映,多軌推進維權,以最大程度保障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