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履行較多家務勞動 離婚時請求家務勞動補償獲法院支持
近日,廣西賓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案件,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支持了履行較多家務勞動一方離婚時要求支付家務補償的訴求。
李梅、丈夫劉剛(均系化名)結婚多年,育有三個子女。其間李梅常年在外省工作,劉剛照顧家庭和孩子。後李梅以感情破裂爲由起訴離婚,劉剛表示同意離婚,但認爲自己在李梅離開期間盡心盡力照顧了孩子及家庭,爲家庭負擔了較多義務,故要求李梅向其支付家務勞動補償10萬元。
法院認爲,李梅常年在外工作,雙方長期分居,已無夫妻感情可言,李梅提出離婚,劉剛亦同意離婚,故准許雙方離婚。
對於劉剛請求李梅給予離婚家務補償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李梅在外工作期間,均由劉剛在家照顧家庭和三個子女,由此可見,劉剛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因撫育子女等負擔了較多義務,其請求李梅給予補償,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至於補償金額,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及物價因素和李梅經濟狀況予以綜合考慮,酌情確定李梅補償5萬元。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准許原告李梅與被告劉剛離婚,原告李梅補償被告劉剛5萬元。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了離婚家務補償制度賦予了履行更多家庭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請求經濟補償的權利。互相支持、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照顧家庭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義務與責任。本案中,李梅常年在外工作,其間由劉剛照顧、撫養子女長大,劉剛盡了較多家庭義務與責任,現雙方同意離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劉剛有權請求李梅支付離婚家務補償。家務勞動各個家庭內部需求有別,個案之間家務勞動補償的數額亦有差距。對於家務勞動補償的數額的認定,可以結合當地物價及生活水平、補償方經濟狀況等因素酌定,以達致夫妻利益平等保護的立法目的。家務勞動沒有薪酬,但對於家庭和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合理評價家務勞動付出方的貢獻和價值,引導社會公衆重視家務勞動,有助於夫妻雙方參與、分擔家務勞動,共築幸福的港灣。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