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一勞動者高溫津貼訴求獲法院支持

近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顏某與唐山某某環境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勞動爭議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認定顏某符合高溫津貼領取條件,公司需支付其2018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間的高溫津貼1392元。此案爲類似勞動爭議提供了裁判參考,用人單位應依法落實高溫津貼等勞動保護措施,保障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顏某入該公司從事保潔工作,雙方簽訂多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2年6月,公司以勞動合同到期爲由與顏某終止勞動關係,雙方因工資、加班費、津貼等問題產生爭議。顏某訴至法院,主張公司應支付其高溫津貼、夜班津貼、加班費等多項費用。其中,高溫津貼爭議焦點集中於:顏某是否在符合條件的高溫環境下工作。

顏某提出,其從事室外保潔工作多年,夏季需在高溫時段作業,公司未依法向其發放高溫津貼。爲證明工作環境及時間,她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顯示其在2022年2月至5月期間凌晨4點開始工作,且工作內容需在室外完成。此外,顏某提供的工資表顯示,公司工資構成雖包含“高溫補貼”項目,但實際發放金額與法定標準不符。顏某認爲,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其工作環境符合高溫津貼發放條件,公司應爲其補足差額。

公司辯稱,顏某的工作主要在上午完成,唐山夏季上午室外溫度未達35℃以上,不符合高溫津貼發放條件。公司主張,已在工資中按月發放100元“高溫補貼”,且提供了包含該項目在內的工資條作爲證據。此外,公司認爲,顏某的工作時間未達到夜班津貼要求的連續4小時以上,且已通過靈活調休安排休息日,不存在加班工資差額問題。

法院裁決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高溫津貼是勞動者的法定權益,判斷是否發放需結合工作環境溫度及實際勞動條件。根據顏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證實其凌晨4點上班並在室外作業的事實,結合唐山夏季氣候特點,其工作環境符合“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情形。雖然公司工資表中有“高溫補貼”項目,但未按法定標準足額支付。據此,一審法院酌情支持顏某高溫津貼訴求,按每小時2元、每月21.75天、每年4個月的標準,覈算出總額爲1392元(21.75天×4個月×8小時×2元/小時)。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顏某工作時間短、溫度未達標,但未能提供新證據推翻微信聊天記錄及工資表顯示的事實。二審法院認爲,一審法院依據微信記錄等證據認定顏某存在高溫環境作業,結合工資表中高溫補貼發放不規範的情況,判決公司補足高溫津貼差額,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明確了高溫津貼爭議中勞動者舉證責任的履行標準。法院裁判表明,勞動者可通過工作記錄、聊天記錄等間接證據證明高溫作業事實,用人單位僅以工資表中存在“高溫補貼”項目抗辯但未能證明足額支付的,需承擔不利後果。

(河北工人報記者 賀耀弘)

來源:中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