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完產假後,廈門一女子請求解除勞動關係,法院:支持!

來源:廈門日報

生了個娃休完產假回來發現

產假最後30天的工資

居然被公司大幅壓縮

僅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這樣合法嗎?

近日

海滄法院發佈這樣一起案例

案情簡介

2019年

小芳(化名)入職A公司

成爲一名檢驗員

2023年

她迎來人生的新階段——懷孕生子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小芳享有158天的法定產假

然而

當她在2024年1月25日結束產假

向公司覈對工資發放情況時

發現產假最後30天的工資

居然被公司大幅壓縮

僅按照最低工資標準2030元計算

而不是按照正常工資標準發放

起初,小芳與公司溝通

希望得到合理解釋

然而A公司堅稱

由於前128天小芳已經領取生育津貼

最後30天的工資

應由公司自行決定支付標準

面對這樣的答覆,小芳並不認可。

2024年2月1日,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與A公司的勞動關係解除,並要求支付最後30天產假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及未休年假工資等費用共計31883.45元。

勞動仲裁裁定

小芳的訴求合理

A公司應補發最後30天產假工資差額

並支付相關補償款

然而,A公司不服

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

試圖推翻仲裁結果

A公司認爲:

由於小芳領取了生育津貼,公司沒有義務支付產假工資,且在產假期間員工沒有績效,因此僅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最後30天工資是合理的。

小芳表示:

對於公司的說法,小芳堅決反駁,她強調:“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足額支付產假工資,公司不能以生育津貼爲藉口,剋扣女職工的合法薪資。”

海滄法院判決:

確認A公司和小芳的勞動關係解除;A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小芳支付產假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和2023年未休年假工資等共計3萬餘元;駁回A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

A公司提起上訴

廈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芳最終成功維權

拿回了自己應得的工資

法官提醒

公司應按相關規定計發產假工資

承辦本案的法官表示

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享受產假等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

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重複發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確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後,並非完全免除支付產假工資的責任,應向女職工支付生育保險期間以外的產假工資差額。

本案中,在小芳領取128天生育津貼期間,A公司可不需要支付產假工資,但最後30天產假是在128天生育津貼期間之外,A公司應按相關規定計發產假工資,確保小芳在產假期間的工資收入。

記者:譚心怡 通訊員: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