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6個月後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律師反悔把律所告了
現代快報訊(記者 徐曉安)職場中,試用期是企業和勞動者雙向磨合的階段,但如果試用期快結束時,公司提出“延長試用期”,這樣的操作合法嗎?近日,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對企業與員工關於“延長試用期”的較量給出了答案。
2022年底,律師小強(化名)入職一家律所,雙方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轉正工資11100元/月。臨近3個月試用期滿,律所認爲小強“未達創收目標”,雙方協商簽署《試用期變更協議書》,將試用期延長至6個月。然而,延長後小強仍未達標。
2023年6月,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約定解除勞動關係,律所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元,小強承諾“不得再就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及終止事宜主張任何權利”。2024年6月,小強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律所按3個月轉正工資標準,支付“違法延長試用期賠償金”33300元。仲裁委駁回請求後,小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延長試用期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3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需書面形式)。
本案中,雙方協商延長試用期後,總期限仍爲6個月,未超過法定上限,屬於合法變更,並非“多次約定試用期”;且延長試用期是爲維持現有勞動關係、給予勞動者補救機會,未損害小強權益;另外,解除協議中,小強已明確放棄勞動關係相關權利主張。綜上,法院認定延長試用期行爲合法,判決駁回小強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法律禁止“多次約定試用期”的初衷,是防止企業利用短期合同、反覆約定試用期來壓榨勞動者(如離職再入職又設試用期),不過,試用期延長需嚴守“法定上限”和“協商一致”兩大原則。以本案爲例,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在法定最長試用期內,對原定期限進行合法變更應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