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工作時間、變更異地工作,企業被判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陳尚賢)李慧是某公司員工,工作內容係爲公司項目提供技術支持,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爲北京,工作時間爲週一至週五每天8小時。後因公司合作項目調整,公司通知李慧工作時間需變更爲早7時至晚8時,但安排上一休一,同時需派駐至外地進行項目合作。

李慧拒絕變更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公司以不服從安排爲由將其辭退。李慧通過仲裁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不服仲裁結果訴至法院。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公司向李慧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54000元。

公司訴稱,因合作項目調整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4小時,但相應安排員工上一休一,保障了員工的休息權利;公司合作項目方發生變更,安排員工至項目方短期出差,並非變更工作地點。李慧不服從公司管理,違反公司考勤管理和正常工作安排,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屬於違法解除,故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李慧辯稱,公司調整後的工作時間導致其沒有正常的週六日和法定節假日,並未與其協商一致,公司不能擅自調整;其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是北京,項目方並不在北京,公司所謂“短期出差”,但並未說明出差的具體時間,實爲變更其工作地點,未與其協商一致,因此其並非不服從工作安排。公司以上述原因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重要條款,公司未經協商一致即通知變更李慧的工作時間,未明確期限的“出差”要求實爲在工作期間內對李慧工作地點的變更,李慧有權以合理理由拒絕公司的變更。在李慧拒絕後,公司未能就出差時間、工作內容等進行進一步溝通,即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確有不當。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支付李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4000元。

(文中李慧系化名)

編輯 甘浩

校對 賈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