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變更工作地點被辭退,法院認定公司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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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變更工作地點被辭退,法院認定公司違法
光明日報記者陳慧娟整理
案情:李星是某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爲北京,工作時間爲週一至週五,每天8小時。後因公司合作項目調整,公司通知李星工作時間需變更爲早7時至晚8時,但安排“上一休一”,同時需派駐其至外地進行項目合作。李星拒絕變更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公司以不服從安排爲由將其辭退。李星通過仲裁程序要求該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某公司不服仲裁結果訴至法院。
某公司認爲,“上一休一”保障了員工的休息權利;公司合作項目方發生變更,安排員工至項目方短期出差,並非變更工作地點。李星認爲,公司調整後的工作時間導致其沒有正常的週六日和法定節假日;公司所謂“短期出差”,但並未說明出差的具體時間,實爲單方變更自己的工作地點,認爲公司以上述原因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
判決: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明確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該公司未經協商一致就通知變更李星的工作時間,未明確期限的“出差”要求實爲在工作期間內對李星工作地點的變更,李星有權以合理理由拒絕公司的變更。在李星拒絕後,某公司未能就出差時間、工作內容等進行進一步溝通,即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確有不當。法院最終判決某公司支付李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4000元。
說法: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勢必會對勞動者的日常生活造成重大影響,應經過合法的流程與勞動者平等協商並採取合理的彌補措施。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工作時間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權的行使,應當建立在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避免因管理失當引發法律風險。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