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一人幹三人的活”被開除,法院認定公司違法
【案例苑】
公司人事調整、同事離職,員工工作量不斷增加,員工是否有權拒絕超負荷的工作任務?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與勞動者的“合理拒絕權”該如何平衡?
近日,北京三中院通報了一起勞動糾紛案例。某公司員工高女士因公司要求其承擔三人的工作量,在工作量飽和時拒絕新增任務遭辭退,法院最終認定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判決用人單位向高女士賠償12萬餘元。
案情顯示,高女士主要負責該公司線下零售和部分大客戶的訂單錄入。由於該公司人事調整,負責另一項業務的同事的工作被分配給了高女士。由此,高女士需要對接的銷售人員數量從原來的18人激增到了52人。但不久後,負責電商平臺訂單錄入的同事劉某離職,公司要求高女士接手劉某全部電商訂單工作。高女士對公司的安排十分不滿。
高女士向人事表示,她同意適當加班,但如果完全接手劉某的業務,將產生大量加班,所以不同意接手劉某的業務。
公司以高女士“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構成嚴重違紀爲由,接連發出兩份書面警告。面對高女士的持續拒絕,公司最終發出《辭退通知書》,將其開除,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明明工作量已經飽和,爲什麼拒絕承擔‘第三個人’的工作,就要被‘合法辭退’?”高女士認爲公司的“開除”違法,起訴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北京三中院審理後認爲,該公司以“拒絕正常工作交接”爲由解除與高女士的勞動關係,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法院最終認定該公司構成違法解除,並判決該公司向高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2萬餘元。
法官提醒,單方無償解除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最嚴重的懲戒措施。用人單位若以員工嚴重違反管理規定爲由行使單方解除權,條件是勞動者的行爲具有一定的嚴重性,達到了足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一人承擔三份工作,勞動者的拒絕並非惡意對抗管理,並不足以導致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繼續而必須立即終結。本案明確指出,面對公司人員調整、同事離職帶來的“工作量驟增”,員工有權基於真實的工作飽和狀態說“不”。用人單位不得以“拒絕工作安排”爲由開除行使正當權利的勞動者。
(本報記者 王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