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員工拒絕兼職空缺崗位遭辭退 公司行爲合法嗎?
公司要求員工兼職空缺崗位,員工拒絕後遭開除,這合法嗎?近日,深圳市人民法院發佈了一起同類型案件。
2022年10月,石某入職深圳A公司,雙方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合同載明工作崗位爲貨品管理員。2023年3月,一名自媒體賬號運營人員離職,造成該崗位空缺,A公司遂要求石某兼職該項工作,石某拒絕。A公司稱正在招聘人員,請其“臨時幫忙”一段時間。同年5月,A公司要求石某正式兼職賬號運營工作,石某再次拒絕。三日後,A公司以“石某不服從公司合理工作安排,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爲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期間,石某一直正常履行其貨品管理員的職責。
被解除勞動合同後,石某申請勞動仲裁,主張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律師代理費,勞動仲裁機構支持了石某的訴求。A公司不服仲裁結果,將石某訴至法院,認爲石某已“實際履行”賬號運營工作職責兩個月,可以默認石某接受新的工作崗位安排。
法院審理認爲,首先,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石某的工作崗位爲貨品管理員,A公司安排石某進行賬號運營工作,超出了合同約定的工作職責範圍。其次,A公司在石某原崗位基礎上增加了另一崗位的工作內容,實際上會對石某的薪酬待遇產生間接影響,加重勞動者負擔,石某明確對工作內容變更提出異議,且其處理賬號運營工作時間僅兩個月,與“臨時幫忙”的說法能夠相互印證,故不能以石某處理過相關工作即認定雙方已協商一致。關於A公司稱已與石某就新的工作崗位安排及職責範圍協商一致的主張,缺乏充分證據證明。最後,A公司確認石某工作期間正常履行其貨品管理員崗位職責,僅單次拒絕非本職工作的臨時安排,故石某的行爲未達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程度。因此A公司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屬違法解除。
綜上,法院判決A公司向石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承辦法官表示,勞動合同屬於繼續性合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由於勞動者自身條件的變化或者企業基於生產經營的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情況時有發生。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原則上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也可以進行口頭協商,但用人單位仍需對“經口頭協商一致”承擔舉證責任。司法實踐中,對於“經口頭協商一致”“勞動者對變更內容知悉且認可”的認定,可根據勞動內容變更後勞動者的表現、實際履行週期等進行綜合判斷。結合本案案情,A公司僅以“實際履行”倒推石某認可變更崗位工作職責,應認定尚未盡到充分舉證責任。
法官提醒,變更勞動合同的前提是雙方協商一致,對於公司超出勞動合同約定範圍且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勞動者有權拒絕;如果公司因此解除勞動合同或給予處罰,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同時,公司應規範勞動合同管理,確保合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修訂不合規的條款,尊重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於加班、調崗、調薪等可能引發爭議的條款應提前向勞動者作出說明,達成一致,並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
(南方工報 深法宣)
來源:中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