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協議讓勞動者存在重大誤解且失公平,法院支持撤銷

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者通過行使撤銷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案件,最終法院認爲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離職協議讓勞動者存在重大誤解且顯失公平,判決撤銷。

稱離職協議顯失公平,員工申請撤銷

胡某於2013年7月15日入職某航空公司,從事飛行員與飛標標準總監等工作,月工資約爲46000元。後航空公司多次與胡某簽訂《飛行培訓協議》《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書》,約定由航空公司借款給胡某,用於支付飛行員培訓費,並約定胡某的最低服務期限。最後簽訂的《補充協議變更書》約定“乙方(胡某)向甲方(航空公司)借款200餘萬元並參加甲方所安排的培訓後,應當履行不低於八年八個月的服務期。無論因任何原因乙方在甲方的服務年限不滿八年八個月的,離職前乙方均需向甲方全額支付借款培訓費。”

2023年3月24日,航空公司向胡某發送《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告知雙方於2023年3月31日解除勞動合同,胡某應向航空公司支付借款培訓費190餘萬元。2023年4月7日,航空公司與胡某簽訂了《離職協議書》。主要載明:“經雙方協商一致並同意,雙方的勞動關係於2023年3月31日解除……甲方(航空公司)將向乙方(胡某)支付離職補償……包含了乙方因勞動合同及其解除而應得的全部款項……根據雙方簽署的多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書》等文件,由於乙方在服務期屆滿前離職,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借款培訓費。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並確認,甲方有權自本協議所約定的離職補償中扣除乙方應當支付的借款,經抵扣後,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任何離職補償,乙方亦無需向甲方返還任何借款。”

後胡某認爲,航空公司要求其支付的借款(培訓費)並未真實發生,《離職協議書》是航空公司在利用其處於危困狀態和缺乏判斷能力情形下籤訂的,且協議顯失公平。於是其於2024年3月19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撤銷所簽訂的《離職協議書》,仲裁委未予受理,後胡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航空公司辯稱,《離職協議書》的簽署過程及內容不存在任何顯失公平的效力瑕疵情形,合法有效。胡某在簽署《離職協議書》時,不存在任何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胡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尤其是作爲薪酬較高的專業飛行人才,明確清楚自己在《離職協議書》上簽字的行爲,且完全能夠理解協議的內容。且胡某已在《離職協議書》上簽字,明確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情形,同時確認雙方再無任何爭議和未盡事宜。

法院:協議讓勞動者存在重大誤解且顯失公平,撤銷

法院審理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航空公司向胡某發出解除通知書前,以“其公司固定翼飛行業務進入停工停產狀態”爲由,安排胡某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間待崗,並降低胡某的工資待遇,但航空公司未提交其公司固定翼飛行業務停工停產的相關證據。後航空公司安排胡某在2023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休年休假,胡某2次提出拒絕,航空公司亦未與胡某進行溝通協商。航空公司要求胡某支付其公司借款培訓費190餘萬元,但其公司認可借款行爲並未真實發生,同時,航空公司亦未提交其公司每年爲胡某支出的培訓費明細。

綜上,航空公司與胡某在簽訂《離職協議書》前,航空公司對胡某採取了待崗、降薪、強制休年假的行爲,致使胡某長期無法提供飛行服務,收入降低。後其又向胡某發出《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要求胡某支付鉅額培訓費,迫使胡某在巨大的經濟壓力下籤訂《離職協議書》,且胡某不存在應當向航空公司支付培訓費的情形,可以認定胡某對協議內容存在重大誤解,且《離職協議書》中未對胡某進行任何經濟補償,協議顯失公平。故法院判決撤銷航空公司與胡某簽訂的《離職協議書》。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馬歡歡

編輯 楊海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