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來的二手電動汽車不帶電池,法院認定構成重大誤解判決撤銷合同

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買來的電動汽車卻不帶電池,買主認爲賣家和平臺未提供車輛真實信息,要求退錢退車被拒。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宣判本案,認定姚先生訂立合同存在重大誤解,判決撤銷二手車買賣合同。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姚先生通過二手交易平臺以17.82萬元拍得一輛電動汽車,收到車時卻發現沒有電池。經過覈實,姚先生才知道其購買的車輛是租賃電池版本,姚先生每月要額外支付1560元租賃費,如果買斷電池要再另支付10萬元。

姚先生再次搜索交易平臺發現,在售的同型號汽車有“電池租賃”或者“電池買斷”的標記,且價格相差很大。向平臺工作人員詢問,工作人員回覆說沒聽說該品牌有租賃電池。姚先生認爲如此重要的車輛信息,平臺未提前核實告知,造成其對交易產生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要求撤銷合同並退錢還車。

庭審中,賣家王女士表示其已經向平臺告知車輛租賃電池情況,不存在隱瞞的故意,不同意撤銷合同。某汽車服務公司代理人不認可王女士告知車輛租賃情況,單獨呈現說明電池狀態也並非是行業慣例,姚先生在買車過程中未盡到注意義務應當自己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賣家王女士向評估師說明車輛電池是租賃狀態,評估師在檢測報告上也勾選了“電池租賃”,但是平臺網頁上面的檢測報告並未呈現這一信息。法院認定王女士已向平臺告知電池租賃事宜,履行了賣方的披露義務。

電池屬於新能源車動力的核心部件,是決定汽車性能、續航、安全等關鍵指標的核心要素,平臺作爲居間方應盡必要的注意義務,督促賣家提供交易信息並予以審查、如實展示。

該交易車輛的網頁詳情或合同上未對電池租賃情況進行標註,而依據該交易平臺對於車輛信息的通常展示情況而言,如未標註應默認電池非租賃。姚先生在此情況下以17.82萬元拍得案涉車輛,在成交不久後即聯繫平臺工作人員覈實電池配置情況,說明其是按照包含電池在內的整車價格進行出價。姚先生在交易時對於影響案涉車輛價格的重要信息產生重大誤解,二手車買賣合同應予撤銷。

王女士已向平臺告知電池租賃一事,王女士對此不存在違約行爲。平臺作爲居間服務方未向買方披露該信息,未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如實報告,平臺對於合同被撤銷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二手車買賣合同,王女士向姚先生退還購車款,姚先生向王女士返還電動汽車,某汽車服務公司向姚先生退還服務費、賠償車輛運輸費,駁回姚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已生效。

法官楊晶晶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可撤銷合同目的在於保護受損害方或有瑕疵意思表示方的合法利益,給予瑕疵意思表示一方糾正的機會。爲保障交易安全,輕微的誤解對法律行爲效力不產生影響,唯有在對合同的訂立基礎、預期目的的實現具有重大影響時,誤解才具備法律意義。此外,重大誤解的當事人需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行使撤銷權。

編輯 楊海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