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誇張!買輛新能源車竟沒電池,買斷電池再付10萬?北京法院判了

來源:北京晚報微信公衆號

姚先生通過某二手車交易平臺以17.82萬元的價格拍得一輛二手新能源汽車,提車後卻發現車輛未配備電池,需額外支付高昂的電池租賃費用。要求退錢還車遭拒後,姚先生將賣家和平臺訴至法院。近日,北京朝陽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認定合同訂立存在重大誤解,依法撤銷合同,賣家和平臺需退車並退還相關費用。

姚先生說,他通過某二手車交易平臺參與競拍,以17.82萬元購得一輛二手某品牌新能源汽車。通過平臺簽訂合同後,姚先生向賣家王女士支付車款8.91萬元,向平臺支付服務費等共計1.2萬餘元。

然而收到車後他卻發現,車輛未配置電池。經與平臺覈實,姚先生才得知,所購車輛爲租賃電池版本,每月需額外支付1560元租賃費,若要買斷電池還需另付10萬元。

姚先生認爲,如此重要的車輛信息,平臺未提前核實告知,造成他對交易產生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起訴要求撤銷合同並退錢還車。

應訴時,賣家王女士稱,她已向平臺告知車輛租賃電池情況,不存在隱瞞行爲。平臺運營方某汽車服務公司卻表示,單獨標明電池狀態並非行業慣例,且姚先生在買車時未盡注意義務,應自行承擔責任。

朝陽法院經審理查明,王女士委託平臺售車時向評估師說明了車輛電池是租賃狀態,評估師在檢測報告上也勾選了“電池租賃”,但是網頁上的檢測報告並未呈現這一信息。

法院認爲,電池屬於新能源車動力的核心部件,是決定汽車性能、續航、安全等關鍵指標的核心要素,平臺作爲居間方應盡必要的注意義務,督促賣家提供交易信息並予以審查、如實展示。該交易車輛的網頁詳情或合同上卻未對電池租賃情況進行標註。鑑於姚先生在交易時對於影響涉案車輛價格的重要信息產生重大誤解,二手車買賣合同應予撤銷。由於王女士已向平臺告知電池租賃一事,王女士不存在違約行爲。

據此,法院判決撤銷二手車買賣合同,王女士向姚先生退還購車款,姚先生將車輛返還,平臺則向姚先生退還服務費,並賠償車輛運輸費。

法官提示

法官結合此案提醒消費者:購買二手新能源汽車時,應詳細瞭解車輛信息,弄清楚電池的屬性、健康情況等,如有疑問在下單前及時與賣家或商家溝通,避免因誤解產生糾紛。平臺商家作爲居間方也應盡到必要的提醒義務,督促賣家提供交易信息,認真審查並如實展示電池狀態、事故情況、維修部位等應注意的車輛信息。

北京晚報記者 張蕾 實習生 魏歡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