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案例:一小店未退換已售食品被“掛網”侮辱,法院判令顧客賠禮道歉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5月27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第三批“民法典頒佈五週年典型案例”,主題爲“嚴格公正司法,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其中一起案例“某瓦罐煨湯店訴戴某名譽權糾紛案”指出,經營主體的人格權也受法律保護,損害其名譽應當擔責。

案情顯示,顧客戴某的丈夫在某瓦罐煨湯店購買了桂圓排骨湯、餃子各一份。隨後,戴某以家人不適應該飲食爲由,手提其丈夫購買的湯來店裡要求退換。雙方協商未果,戴某當即將手中的湯甩在地上,憤然離店。

後戴某心有不甘,爲製造影響,在社交平臺上將該瓦罐煨湯店的招牌拍照併發布視頻,並配發侮辱性文字。視頻發佈後,立即引起圍觀,在圍觀者發文提問“怎麼”時,戴某以“人品太差了”予以回覆。

瓦罐煨湯店經營者得知此事後,要求戴某停止侵害,戴某當晚將該視頻予以刪除。因瓦罐煨湯店名譽權受到侵害,雖經雙方協商溝通,但未達成一致意見,某瓦罐煨湯店遂訴至法院,要求戴某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並賠償相關損失。

法院生效裁判認爲,本案中某瓦罐煨湯店作爲一家合法經營餐飲的商家,在向戴某出售的食品不存在質量問題的前提下,有權不予退換已售食品,對整個事件無過錯。戴某出於一時激憤,在某平臺上針對瓦罐煨湯店的經營理念和服務態度發佈損害其名譽的文字內容,並引起不特定羣衆圍觀,構成對該店名譽權的損害。

法院判決戴某在某平臺上發佈一則不少於三十字的道歉內容視頻,且留存時間不少於三日,作爲對瓦罐煨湯店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方式,同時判令戴某向某瓦罐煨湯店賠償損失。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九條強調,民營經濟組織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傳播渠道,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惡意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

“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既要平等保護經營主體的財產權利,更要重視保護其人格權益。”最高法在發佈該典型案例時指出,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利用某平臺對某瓦罐煨湯店實施侮辱、誹謗行爲的戴某承擔侵權責任,亮明瞭依法保護經營主體人格權益,支持經營主體安心經營、專心創業的司法態度。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