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典型案例,甘肅一地住建局強拆39個公交站亭被判違法
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涉企行政強制典型案例,提出通過監督、糾正違法行政強制行爲,依法保護市場主體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沒有權限的鎮消防中心責令企業改正、查封設施,被判行爲無效
在一起訴鎮政府責令改正、查封設施案中,2022年8月10日,河南省武陟縣詹店鎮消防安全服務中心在消防檢查時發現,某塑料廠存在滅火器過期、線路未穿管、無煙霧報警器等消防隱患和違法行爲,遂下達《消防隱患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停業整改。同日,鎮消防中心工作人員還在某塑料廠電錶盒外部粘貼了封條。其後該廠被迫停電、生產經營中斷。該廠不服,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撤銷上述《消防隱患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鎮消防中心停止查封行爲。
武陟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爲,鎮消防中心屬於武陟縣詹店鎮人民政府的內設機構,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爲,應由鎮政府承擔法律責任。涉案《消防隱患責令改正通知書》名爲責令改正,實爲停業整改,未給予某塑料廠自行改正的機會,也未告知該廠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程序違法。考慮到該廠確實存在違反消防法規定的行爲,一審判決確認涉案《消防隱患責令改正通知書》及查封某塑料廠電錶箱的行爲違法,駁回某塑料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某塑料廠不服一審判決,隨後上訴。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行政訴訟法第75條規定,行政行爲存在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爲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鎮消防中心作爲鎮政府的內設機構並不具有相應的執法主體資格,其要求企業停業整改也缺乏法律依據,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涉案《消防隱患責令改正通知書》及查封電錶箱的行爲無效。
最高法表示,行政強制措施相較其他行政行爲,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影響更大且具有即時性。因此,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實施主體的規定更加嚴格。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而不能爲規避責任隨意擴大相關內設機構或臨時機構的職權範圍。
區綜合執法局擅自撤回行政許可並強拆廣告牌,被判賠償
在一起訴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強制拆除設施及行政賠償案中,2018年6月20日,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向某傳媒有限公司頒發許可證,同意其設置樓頂廣告牌,有效期自2018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此後,某傳媒公司與多家公司簽訂戶外廣告製作發佈合同。
2020年5月,當地爲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發文要求拆除清江浦區樓頂商業廣告牌。2020年5月15日,清江浦區綜合執法局對某傳媒公司作出公告,決定撤回前述廣告許可證。某傳媒公司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爲由,申請暫緩拆除廣告牌。2020年6月10日,清江浦區綜合執法局實施強制拆除。2021年3月24日,另案生效的判決撤銷了清江浦區綜合執法局作出的關於撤回行政許可的內容。某傳媒公司對強拆行爲不服,訴至人民法院。
清江浦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爲,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前應當履行催告、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法定程序。本案中,區綜合執法局強拆行爲違法。因當地對轄區內廣告設置佈局作調整,某傳媒公司要求對廣告牌恢復原狀的訴請,客觀上不具有可能性。但強拆行爲導致某傳媒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損,區綜合執法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審判決確認區綜合執法局強制拆除廣告牌行爲違法,並賠償某傳媒公司因強拆導致的廣告經營收入、廣告牌拆除後的殘餘價值損失,以及合法許可被撤回後應當給予的合理補償。該公司上訴後,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相同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指出,政務誠信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基石。行政許可作爲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爲,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更不應在未依法履行補償職責的情況下即實施強制拆除。
區住建局無視協議強拆一公司承建的公交站亭,被判違法
在一起訴區住建局強制拆除設施案中,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甘肅省定西市公路運輸管理局簽訂協議,約定由該公司投資552萬餘元,修建定西城區50座公交站亭及站牌並取得上述站亭獨家經營權,期限25年(含建設期1年)。某傳播公司先後於2015年、2018年分兩批共建成公交站亭39個、站牌124塊,均投入使用。
2018年8月10日,定西市人民政府召開專題會議,決定由市公路局負責交通站點完善等工作,定西市安定區相關部門以及某傳播公司等企業做好配合。2022年7月15日,定西市安定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某傳播公司發送《責令改正違法行爲通知書》,以“未經依法審批在定西市區設置的所有公交車候車亭不符合規範和標準,年久失修、影響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爲由,限期5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否則將依法強制拆除。因該公司未實施拆除,區住建局於同年7月21日強制拆除公交站亭39個及站牌124塊。該公司不服,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確認區住建局的強制拆除行爲違法。
渭源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爲,某傳播公司經定西市相關部門同意,簽訂協議後修建涉案公交站亭及站牌,已取得特許經營權,建成後運營多年,相關部門並未對是否批准及是否符合規範、標準提出異議。區住建局以其未經審批且不符合規範和標準,影響行人正常通行爲由,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該局在沒有依法補償、未履行催告及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情況下,強制拆除涉案設施,不符合法定程序,故一審判決確認區住建局強制拆除涉案公交站亭及站牌的行爲違法。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最高法指出,根據信賴利益保護的原則,除非涉及公共利益,行政機關一般不得擅自改變授益性行政行爲。如果確實出於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該項權利,也應當依法彌補信賴利益損失。無視信賴利益的保護直接實施行政強制行爲可能構成違法。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編輯 白爽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