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海事法院一案例入選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
齊魯網·閃電新聞6月15日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24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青島海事法院審結的“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訴王某某、甄某某等11人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成功入選。據悉,該案中,青島海事法院依法支持檢察機關提起的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判決非法盜採、運輸和收購海砂的被告承擔侵權責任,警示和震懾非法行爲,爲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科學開發利用提供有力司法支持,以高質量司法服務助推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王某某、甄某某、成某某、蘇某某等4人,在未取得海砂開採海域使用權證和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預謀通過採挖海砂獲取利益。2020年11月25日凌晨1時許,青島海警局在青島西海岸新區董家口港外附近海域查獲正在作業的“江海某某”船、“蘇貨某某”船,兩艘船舶載有海砂2600餘噸,涉嫌非法採砂。伍某、薛某等人亦不同程度參與了海砂的盜採、運輸、收購等事宜。“江海某某”船負責採挖海砂,“昌某某”船、“蘇貨某某”船分別負責收購、運輸盜採的海砂,被海警抓獲時,已有2000餘噸盜採海砂完成交易。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作爲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王某某、甄某某等11人在各自行爲範圍內對海洋生態環境恢復費用、恢復期間損失及預防措施費用、鑑定評估費用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青島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爲,王某某、甄某某、蘇某某、成某某在未獲取海域使用權證、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爲謀取非法利益,謀劃並組織他人開採海砂,應當承擔海洋生態環境受損的侵權責任。伍某、李某某明知該行爲系以“清淤”名義盜採海砂,仍參與組織聯絡,均存在主觀故意及客觀的採砂行爲,應承擔侵權責任。陳某某、顧某某分別作爲採砂船的實際經營人、管理人員,未盡審查義務而參與其中,均應承擔侵權責任。上述8人共同參與了非法採砂行爲,應承擔連帶責任。辛某某、薛某與任某某分別通過兩艘船舶參與了該海砂的運輸與收購,均未盡到審查海砂來源的注意義務,與採砂者構成共同侵權,應在其各自運輸收購範圍內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據此,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王某某等8人連帶賠償海洋生態環境恢復費用368014元、恢復期間損失9466元和預防措施費用73603元;薛某、辛某某在運輸收購範圍內與王某某等8人連帶賠償海洋生態環境恢復費用16萬元、恢復期間損失4115元和預防措施費用32000元;任某某在運輸收購範圍內與王某某等8人連帶賠償海洋生態環境恢復費用208014元、恢復期間損失5351元和預防措施費用41603元;上述11名被告連帶承擔鑑定評估費用5萬元並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一審宣判後,陳某某不服,並提起上訴。最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海砂是寶貴的海洋礦產資源,大量非法、無序開採海砂,不僅造成海洋礦產資源的流失,影響海底生物羣落和生態環境的穩定,同時未經淡化的海砂用於建築業也將危及建築安全。在巨大的經濟利益誘惑下,盜採人員與收購、運輸、銷售人員形成了完整利益鏈條,導致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受損。本案將非法採砂行爲鏈條上的組織者、採挖者、運輸者、採購者等11名被告認定爲共同侵權,對非法採砂行爲進行全環節、全要素、全鏈條打擊,徹底切斷“採、運、銷”利益鏈條,充分發揮了海事司法預防、打擊非法盜採海砂行爲的引領作用,切實維護了海洋生態環境和礦產資源安全,爲服務保障經略海洋戰略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閃電新聞記者 錢煒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