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姦成功卻告輸!人夫離婚協議藏玄機 小三「這原因」免賠
新北市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意外在丈夫阿德(化名)手機內,發現丈夫與女子阿芳(化名)親密照及露骨對話。(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意外在丈夫阿德(化名)手機內,發現丈夫與女子阿芳(化名)親密照及露骨對話,氣得對2人提告求償80萬元。新北地院審理時,阿德與小美調解離婚,筆錄中載明雙方拋棄婚姻期間所有賠償請求權,因此判小美敗訴。小美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定阿德與阿芳侵害配偶權,阿德應賠償30萬元,但因調解筆錄拋棄請求權,因此判小美敗訴,且阿芳不知阿德已婚,免賠。不得上訴。
小美主張,她與阿德2007年12月25日結婚,婚後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2022年6月1日在阿德手機內,發現阿德與阿芳親密照與通訊軟體對話內容,2人至遲於2019年6月起交往,不法侵害她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讓她精神受創,因此對2人提告求償80萬元。
阿德辯稱,小美自他手機取得照片、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未經他同意,且小美提出的錄音檔並非當日對話全部內容,也未證明該錄音檔未經剪輯,均無證據能力。他雖與阿芳於2018年讀研究所時認識,但2人並未交往。且他與小美已於2024年10月7日調解成立離婚,於調解筆錄約定不得再向他方請求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的損害賠償,小美不得再對他請求。
阿芳則辯稱,她與阿德於2018年讀研究所時認識,之後斷斷續續交往,她以爲阿德已經離婚。
高院審理後,認定阿德與阿芳關係親密,已非普通男女友人間的一般社交互動,阿德顯然已違反基於婚姻關係應負的忠誠義務,屬侵害小美的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但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認爲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爲適當。
但阿德與小美調解離婚時,調解筆錄第6條載明:「兩造離婚後,登記個人名下財產各歸其所有,個人之債務各自負擔。任一方均拋棄對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及贍養費之請求;且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他方請求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及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因此小美不得再向阿德請求。
至於阿芳部分,法官認爲,依小美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阿芳與阿德交往時知悉阿德仍有婚姻關係存在,因此小美向阿芳求償無理由。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