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包尪婚內偷吃還斷聯一年 法官判人妻離婚、獨得親權

高雄一名女子小美(化名)指控丈夫阿德(化名)婚內劈腿,與不詳女子傳送裸露照、維持親密關係,更在去年5月29日後音訊全無,不僅未探視兒子,也未再支付扶養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女子小美(化名)指控丈夫阿德(化名)婚內劈腿,與不詳女子傳送裸露照、維持親密關係,更在去年5月29日後音訊全無,不僅未探視兒子,也未再支付扶養費。法官認定婚姻早已形同破裂,過錯在男方,判準離婚,將未成年兒子親權交由小美單獨行使,並命阿德賠償精神慰撫金與代墊扶養費共30萬3千元,另每月支付1萬2千元扶養費至兒子成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美與阿德於2017年12月5日結婚,婚後各自居住,小美在高雄、阿德在臺南,假日纔會碰面。兩人育有一子。不料婚姻進入第4年後,小美在丈夫手機中發現與小萱(化名)成年女子的親密對話與裸露照片,懷疑雙方已發生性行爲。她曾提離婚,卻遭阿德置之不理。

更離譜的是,自2024年5月底起,阿德便與妻小斷絕聯繫,對孩子的扶養費也分文未付。小美除請求離婚,也要求獨自行使親權,並向阿德求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及返還自去年6月至今年2月間代墊的扶養費15萬9千元。

案件審理期間,阿德未到庭應訴,也未提出任何書面答辯。法官調閱證據後認定,阿德確有婚外情,且一年多未與妻兒聯繫,顯示雙方主觀上均無意維繫婚姻,客觀上亦已完全分離,婚姻互信基礎蕩然無存,屬於「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情形,且責任在男方,依法應準小美請求。

法院考量孩子自小由母親與外家照顧、與母親感情緊密,小美經濟狀況穩定、親職能力較佳,而阿德經濟不穩、目前失聯,不適任親權人,判由小美單獨行使兒子的權利義務。除須一次給付精神慰撫金與代墊扶養費共30萬3千元外,阿德還必須自今年3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1萬2千元扶養費至兒子成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