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仍同住 男竟偷前妻7名牌包典當40萬 法官判刑3月

1名王姓男子與陳姓前妻去年離婚後仍同住,今年3月間王男因缺錢竟竊走前妻7個名牌包,典當換得40萬元現金,並遭檢方起訴。由於王男已賠償30萬元,前妻請求輕判,基隆地院最終判處王男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徐佑升攝)

1名王姓男子與陳姓前妻去年離婚後,仍住在同一屋檐下,但今年3月王男因經濟拮据,竟在住處更衣室及主臥室竊走前妻7個名牌包,轉手至臺北市2處當鋪典當,換得40萬元現金。事後東窗事發,王男遭檢方依竊盜罪起訴,由於陳女已獲賠30萬元並請求從輕量刑,基隆地方法院判處王男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調查,王男與陳女於去年10月11日離婚,雖然婚姻關係解除,但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2款規定,兩人仍屬家庭成員。王男因手頭拮据,今年3月心生竊意,趁與陳女同住之便,進入更衣室與主臥室,陸續竊取7個名牌包,之後送到臺北市兩間當鋪,典當獲得40萬元。

檢方指出,今年4月19日陳女在整理家中物品時,才發現名牌包離奇失蹤,隨即報警。警方追查發現王男涉案,王男在警詢中坦承犯行,供述與陳女所指情節大致相符,現場照片與當鋪交易紀錄也成爲關鍵證據。

基隆地檢署傳喚王男未到,依據警詢筆錄等證據,認定王男涉犯竊盜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進入審理後,法官指出,王男偷取的對象是與自己同住的前妻,不僅侵犯陳女財產權,更對共同生活空間的隱私毫無尊重,同時竊得財物價值高達40萬元,情節應予責難。

不過,法官考量王男已坦承犯行,並陸續賠償前妻30萬元,加上陳女出面替他求情,請求從輕量刑,兼衡王男素行與悔意,最終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每日以1千元折算。

另王男竊得財物經換得40萬元,扣除賠償後,其中尚有10萬元屬犯罪所得,依法宣告沒收,若無法沒收或不宜執行,則追徵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