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判決撬動“海底花園”大治理
海風輕吹,碧波盪漾。銀色沙灘上,“珊瑚礁司法保護令”標牌在陽光照射下,熠熠生輝。近日,由廣東省湛江市徐聞縣人民法院聯合縣人民檢察院發佈的全國首份珊瑚礁司法保護令,爲我國大陸現存唯一的現代珊瑚岸礁劃出生態保護紅線。
司法保護令的發佈,與一起案件的兩次審理密切相關。
此前,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涉石珊瑚碎枝案作出改判,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犯罪鏈條上所起作用和公衆樸素認知,分實刑、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無罪四個層次作出處理。該案是廣東法院首次在全國範圍內認定運輸、出售、收購石珊瑚碎枝行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並通過階梯式量刑實現“懲治犯罪”與“引導治理”的有機統一。
非法出售石珊瑚碎枝
2020年6月的一個凌晨,兩輛大貨車一前一後駛向高速公路,在收費站被攔下檢查。隨後,民警從兩輛車上共查獲約38噸石珊瑚碎枝,一條挖撿、運輸、出售、收購石珊瑚碎枝的犯罪鏈條由此浮出水面。
經徐聞縣公安機關偵查,自2019年11月起,周某陸續從雷州收購當地村民挖撿的石珊瑚碎枝,然後轉賣給水族店經營者謝某某。次年6月,周某又把目光瞄向徐聞珊瑚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委託其在徐聞的外甥馮某某在這一帶收購石珊瑚碎枝,馮某某又轉而委託鄧某某。
自2020年6月中旬起,鄧某某僱請村民黃某某、樑某某,到珊瑚礁自然保護區內海灘上挖撿石珊瑚碎枝。
2020年6月21日,在馮某某帶領下,李某開車到鄧某某存放石珊瑚碎枝的地點裝貨,隨後開車到雷州接上鄺某某,兩人輪流駕駛貨車,將石珊瑚碎枝運送至謝某某的倉庫。
謝某某隨即安排僱員對石珊瑚碎枝進行分揀、包裝,然後運到其經營的“新景水族”店附近倉庫存放。水族店的僱員劉某等3人平日根據謝某某的安排,從倉庫裡取貨、送貨。
直至被公安機關查獲,這條涉石珊瑚碎枝犯罪鏈條才被斬斷。
經查實,周某非法出售、謝某某非法收購石珊瑚碎枝4萬餘公斤;馮某某、鄧某某非法收購、出售石珊瑚碎枝4萬餘公斤;李某、鄺某某分別運輸石珊瑚碎枝4萬餘公斤、6230公斤;黃某某、樑某某分別非法出售石珊瑚碎枝6615公斤、4350公斤。
“石珊瑚是我國二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它的碎枝屬於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製品。”徐聞縣法院主審法官說,挖撿、運輸、出售、收購石珊瑚碎枝的行爲觸犯了刑法。
2021年12月,徐聞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爲,謝某某等11名被告人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11人均判處實刑,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謝某某、周某等9人不服,提出上訴。
尋求治罪治理最優解
二審承辦法官是湛江中院的張春燕。爲準確瞭解石珊瑚碎枝的屬性、價值以及歷史使用情況,她先後深入湛江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等單位走訪調研。
張春燕來到案發地,走訪瞭解附近村民使用石珊瑚碎枝的歷史過程,發現當地人在工作與生活中有使用石珊瑚製品或者石珊瑚碎枝的歷史事實。如今,石珊瑚碎枝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但村民們的認知還需要一個轉變和適應的過程。
“石珊瑚碎枝看似無生命的遺存,實則是維繫海洋生態平衡的重要一環。這些碎枝在海岸防護、海洋系統循環等方面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大規模撿挖碎枝,必然會損害石珊瑚生態環境。”張春燕說。
那麼,石珊瑚碎枝能否認定爲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張春燕告訴《法治日報》記者,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石珊瑚碎枝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石珊瑚的骨骼,屬於石珊瑚的部分或衍生物。另外,根據刑法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不過,由於以往當地村民有使用珊瑚礁石、石珊瑚碎枝搭建房屋、裝飾外牆的民俗,且涉案人員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性質有明顯區別,因此在量刑時應綜合考慮。”基於這一認識,張春燕認爲,對非法挖撿、收購、售賣石珊瑚碎枝行爲需用刑法予以規制,但裁判時也要兼顧生態保護與罪責刑相適應,在治罪與治理中尋求最優解,通過司法引導,推動“被動禁採”到“主動保護”的觀念轉變。
湛江中院認爲,劉某等3名水族店僱員在謝某某安排下從事取貨和送貨等一般勞務性工作,主觀惡性小,情節顯著輕微,不應認爲是犯罪。其餘8人明知石珊瑚碎枝爲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製品,仍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其行爲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但原審判決量刑明顯過重,罪責刑不相適應。
2024年12月,湛江中院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對賣家周某、貨主謝某某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並處罰金;對參與居間倒賣、運輸的馮某某、鄧某某、李某、鄺某某判處緩刑;對採挖石珊瑚碎枝的村民黃某某、樑某某免予刑事處罰;對劉某等3名水族店僱員宣告無罪。
形成“護礁”法治共識
記者瞭解到,該案宣判後,徐聞法院聯合檢察機關在保護區豎立起“徐聞珊瑚礁司法保護令”標牌,其中包含了9條禁止性規定,涵蓋從擅自移動界標、採挖、破壞珊瑚到新建排污設施等多個方面,填補了我國珊瑚礁專項司法保護的空白。在此基礎上,徐聞法院依託珊瑚礁司法保護工作站,與珊瑚礁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建立“巡查—取證—修復”全鏈條協作機制,通過聯合巡航、增殖放流等舉措,讓受損礁區重現生機。
“法治是海洋生態保護的重要保障,湛江中院的判決,既堅守生態保護底線,又兼顧當地村民世代形成的生產生活習慣,實現了懲治犯罪、教育羣衆、保護生態的多贏效果,生動詮釋了新時代生態環境領域司法‘剛柔並濟’的治理智慧。”嶺南師範學院法政學院法學系教授韋志明評價說。
湛江中院有關負責人介紹,爲實現“辦理一案、護佑一海”的治理效果,該院向徐聞縣農業農村局發出專項司法建議:推動建立農業農村局、公安、檢察、法院、海洋綜合執法機構、自然資源局等七部門“護礁聯盟”,在重點海域佈設電子圍欄、水下聲吶等“智慧天眼”,對非法採挖行爲實行“初犯教育、重犯入刑”等分級處置。
據悉,隨着《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將石珊瑚納入保護體系,徐聞縣按照上級統一部署,開展了打擊收購珊瑚碎枝等違法行爲專項行動,推動在當地形成保護珊瑚生態系統的良好氛圍。
如今在徐聞縣,“採捕珊瑚必被究”的法治共識已經形成。
“不光是我們自己不再撿石珊瑚碎枝,對住店的遊客我也會提醒別碰那些海浪衝上來的海底寶貝。”漁港海景民宿的老闆對記者感嘆道。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