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指標“曲線購車”?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趙穎華)于濤沒有北京市小客車購車指標,但爲方便出行,到藍天公司車輛銷售門店購買了一輛價款33.2萬元的“輕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過戶後,于濤發現該車輛存在空調不製冷、名義七座卻限載2人、個人不能年檢的問題。于濤認爲銷售方未如實告知車輛的真實情況,遂將藍天公司訴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該合同無效,藍天公司扣除2萬元折價款後退還於濤31.2萬元購車款,于濤將該車輛退還給藍天公司。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于濤訴稱,2022年9月,他到藍天公司車輛銷售門店購買SUV七座汽車一輛。購車時其要求出示案涉車輛行駛證,銷售員提供了一本核載5人的行駛證。案涉車輛過戶後,其發現空調出現故障不製冷,且經查看行駛本及《機動車登記證書》發現覈定載人數2人。經覈實,藍天公司承認載客人數爲2人,他要求退換,藍天公司不同意退換。
2023年3月,于濤進行車輛年檢時被告知無法個人檢車。他認爲,藍天公司銷售人員自始至終未告知案涉車輛僅限載2人,亦未告知不能個人檢車,構成欺詐,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買賣合同,退還購車款33.2萬元,並三倍賠償99.6萬元。
藍天公司辯稱,公司不構成欺詐,合同中明確記載涉案車輛爲“輕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且已依約爲于濤辦理了車輛過戶,車輛可以正常年檢,若於濤覺得不便公司可以代爲年檢,但費用由於濤負擔;空調問題于濤可以自行維修,雙方也簽訂過免責協議。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中《資產處置合同》本質是銷售案涉車輛的買賣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依據法院認定的事實及各方陳述,于濤購買案涉車輛並非用於專項作業,而是因爲家庭或個人出行乘坐但無北京市購車指標而購買,藍天公司銷售該車時隨車並無專項作業設備,且於濤支付的購車款也無法涵蓋購置設備的費用,顯然藍天公司銷售該車的目的也並非提供小型專項作業車,而是向有家庭或個人有出行乘坐需求但無北京市小客車購車指標的主體提供用於乘用的小客車,因此足以認定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規避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現行規定,擾亂了北京市對於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
于濤與藍天公司對於涉案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涉案車輛由於濤使用了4萬多公里,法院綜合考慮各方過錯、利益後,基於公平原則酌定折價款2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案涉買賣合同無效,藍天公司扣除2萬元折價款後向于濤退還購車款31.2萬元,于濤向藍天公司退還該機動車。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以上人名、公司名均爲化名)
編輯 彭衝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