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辛苦費”幫同事套取貸款,法院判決雙方協議無效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戴某收取1萬元“辛苦費”代同事唐某套貸63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協議》。後來唐某將資金用於賭博致債務崩盤,無力償還貸款,法院認定《借款協議》無效,最終以實際轉賬52萬元爲基準覈算債務。
好心幫忙反背50多萬元債務
據悉,原告戴某和被告唐某曾是同事,唐某稱家人生病住進ICU急需錢款,故向戴某借款。因借款金額較大,戴某無力承擔,唐某便央求戴某與其一同前往貸款中介公司幫助唐某貸款。因唐某以自己名義申請的貸款銀行未審批,故由戴某以自己名義向銀行貸款並轉借給唐某。雙方在中介公司補簽了《借款協議》,約定唐某向戴某借款63萬元,戴某從銀行貸款後將款項出借給唐某,唐某按期返還本金和利息。
成功向三家銀行貸款共63萬元後,戴某依約向貸款中介公司支付10萬元服務費,自留“辛苦費”1萬元,並將剩餘52萬元款項借給唐某使用。然而唐某僅自行償還了一期貸款,之後並未繼續償還。原來,唐某借款並不是給家人治病,而是用於賭博,並且明確表示無力償還借款。戴某訴至法院,要求唐某償還借款本金63萬元及利息12萬餘元。
唐某不同意戴某全部的訴訟請求,唐某稱只收到了戴某52萬元出借款項,且唐某曾向戴某分兩次轉賬還款1.5萬元和2萬元,剩餘未償還本金數額爲48.5萬元。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違法合同無效
法官介紹,關於該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效力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該案中,當事人雙方一起辦理貸款,並以原告名義貸款後轉貸給被告,屬於上述情形,故原告、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該案民間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被告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原告。借條與銀行交易明細能夠證明原告向被告給付了借款。關於借款本金金額,根據轉賬記錄顯示,原告直接向被告給付的金額爲52萬元,應當予以返還;原告向貸款公司轉賬10萬元,從庭審查明的事實來看,系被告自身有資金需求,銀行未審批通過,才以原告的名義向銀行貸款。二人共同與貸款中介公司簽訂合同並載明中介費的收款賬號,結合借款協議中載明的借款款項63萬元以及實際出借款項的情況,可以認定上述10萬元系原告替被告墊付的助貸中介機構的中介費,被告亦應當返還原告。
關於還款情況,原告戴某主張被告唐某曾向其轉賬的1.5萬元系“好處費”。法律禁止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且不得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牟利,因此,對於原告的主張,法院不予採納,該筆轉賬應當視爲還款。
關於資金佔用損失,從原告提交的證據來看,原告已經償還部分銀行借款利息共計2.5萬餘元,被告作爲款項的實際使用方應負擔該筆利息,法院僅支持截至庭審之時已經發生的利息損失,其餘利息損失原告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
最終,法院判令借款人償還出借人借款本金58.5萬元及出借人損失2.5萬元。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新京報記者 吳夢真
編輯 彭衝 校對 翟永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