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申請離婚,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近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及殘疾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離婚案件作出判決,再次駁回原告龔某某的離婚訴求。

案件當事人龔某某與熊某的婚姻始於 2005 年,二人經人介紹確立戀愛關係後,於 2006 年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婚後,雙方於 2007 年生育長子大熊,2013 年生育次子小熊。經有關部門鑑定,小熊存在發育遲緩問題,被認定爲言語殘疾人,殘疾等級爲壹級。

從婚姻歷程來看,龔某某與熊某婚後雖偶有爭執,但整體夫妻感情尚可。轉折發生在 2023 年,龔某某外出務工後,雙方開始分居生活。同年,龔某某首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雙方仍處於分居狀態,龔某某在東莞務工,熊某留居老家撫養子女,期間兩人極少溝通。

2025 年,龔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鑑於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尤其是殘疾子女的撫養問題,法院爲維護家庭和睦及子女健康成長,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然而,龔某某與熊某分歧顯著,在離婚問題上雖達成一致且符合法定離婚條件,但在次子小熊的撫養問題上卻互相推諉,均明確表示希望由對方承擔撫養責任。

法院審理後指出,本案的核心爭議點不僅在於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更在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益能否得到保障。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責任,不得因子女存在缺陷或患有疾病而放棄。本案中,龔某某與熊某對殘疾次子小熊的撫養表現出明顯的不負責任,將其視爲負擔相互推諉,該行爲已嚴重違背社會公德與公序良俗,必須予以規制。

法院進一步強調,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與探視問題的妥善處理,與是否准予離婚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社會意義。若在雙方均不願撫養子女的情況下強行判決撫養權歸屬,必然導致撫養方將此視爲負擔,不利於未成年子女 —— 尤其是殘疾子女的成長。基於上述考量,法院最終判決不準予龔某某與熊某離婚。判決作出後,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訴。#夏季圖文激勵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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