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不準離!四川夫妻離婚雙方均同意 法院:未成年次女患重病需關愛
法院從維護家庭穩定、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及社會公序良俗角度考慮,在婚生次女病情未有效解決前,不應輕易解除婚姻關係。示意圖/ingimage
據四川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四川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因夫妻雙方未妥善解決身患重疾的未成年子女治療問題,法院對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李某與賀某爲夫妻關係。雙方於2012年登記結婚。婚後分別於2013年生育長女、2016年生育次女。2024年2月4日,次女在四川大學華西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確診爲:雙側額葉-胼胝體巨大佔位、雙側額部膜下積液,2025年3月24日確診爲顱內惡性腫瘤。
2025年3月6日,李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請判決李某與賀某離婚,並各自撫養一個孩子,互不向對方支付撫養費。賀某同意解除婚姻關係,但要求兩個婚生女均由其撫養,並要求李某按收入的50%支付撫養費,並分配70%的共有財產。
法院審理認爲,儘管雙方都同意離婚,但雙方在子女撫養及家庭財產分割問題上未能達成一致。更關鍵的是,婚生次女身患惡疾,正遭受病痛折磨,急需父母與家庭給予共同關愛、支持和全力救治。
法院指出,在此艱難時刻,原被告雙方應擱置爭議,將精力聚焦於未成年子女的治療,給予足夠的關懷與安全感,爲治療和康復創造有利環境。若此時准予離婚並分割財產,不僅可能使救治未成年子女的資金被不當分配,還會給孩子造成巨大沖擊,不利於病情的治療與康復。
因此,從維護家庭穩定、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及社會公序良俗角度考慮,在婚生次女病情未有效控制、治療問題未妥善解決前,不應輕易解除婚姻關係。故雁江區法院判決二人不準離婚。李某不服該判決上訴於資陽中院,資陽中院於2025年6月30日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法官表示,本案聚焦離婚糾紛與未成年子女權益保障的平衡。在未成年子女身患重疾的特殊情境下,本案裁判突破「雙方同意離婚即准許離婚」的慣性裁判思維,深刻詮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的司法適用。
法院不僅考量離婚對救治資金分配、未成年心理重建的現實衝擊,更立足婚姻的社會屬性-「婚姻不僅是夫妻私權關係,更承載撫養子女、共體時艱的倫理責任。」
通過暫緩離婚,引導夫妻雙方摒棄紛爭,以協作守護患病未成年生存希望,既呼應大陸《民法典》「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的立法精神,也以司法溫度傳遞價值:當家庭遭遇重大困境,法律既守護個體權利,更倡導責任擔當與倫理堅守,築牢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公序良俗的雙重防線,爲類似涉及未成年子女重大利益的離婚糾紛處理,提供兼顧法理人情的裁判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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