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帽夫離婚3年發現「女兒非親生」怒告妻子 法院判賠22萬元

▲劉先生髮現,扶養了7年的「女兒」非親生的。(示意圖/CFP)

記者廖翊慈/綜合報導

甘肅白銀一名劉先生日前指控,與王姓女子離婚3年後,竟發現自己扶養了7年的女兒不是親生的,氣得將王女告上法院,並求償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臺幣45萬元),以及非親生女兒的扶養費48000元(約臺幣21.9萬元)。

綜合陸媒報導,2007年,劉先生與王女相識相戀,並開始結婚同居生活;2008年生下兒子;2014年生下女兒;2018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向法院要求,與男方離婚,並分割婚後共同財產。

兩人協議約定,兒子女兒均隨男方生活,扶養費均由男方負責。離婚後,雙方爲了孩子能夠繼續一起生活,男方依舊外出上班賺錢,女方及男方母親在家照顧兩個孩子,並經營早餐店。

▲法院認爲,王女違反了夫妻之間忠誠的義務,給男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示意圖/CFP)

王女在2021年,向法院要求變更兩個孩子由她扶養。法院調解約定,兒子由男方撫養,女兒由女方撫養,扶養費均自理。

劉先生於2021 年5月,與兩兒女做親子鑑定,發現自己並非女兒的親生父親,一氣之下向法院請求,撤銷兩人的離婚調解書,由女方支付非親生子女扶養費48000元,支付過失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

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女方違反了夫妻之間忠誠的義務,給男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判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男方對非親生女兒並無法定撫養義務,酌定返還撫養費30000元,王女一共應支付給劉先生50000元(約新臺幣22.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