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離婚官司爭探視權 才知女兒非親生!不甘戴綠帽求償百萬

嘉義男不甘戴綠帽、養別人的女兒,向前妻和外遇男救償百萬元,法院判貼賠38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嘉義鄧姓男子與太太結婚6年,育有1女,2023年兩人訴請離婚,因兩人對女兒權利義務行使未有共識打官司,前妻突提出DNA間親緣關係諮詢報告單,說女兒是她與另一名男子所生,鄧男難以置信,又找其他醫院進行親子鑑定,確認一手養大的女兒跟他無血緣關係,大受打擊之餘,向前妻和女兒生父求償100萬元,法院審理認爲前妻在有婚姻期間與他人婚外情,又生下女兒,確實是損害配偶權益,判賠38萬元。

鄧男和前妻2017年結婚,2023年前妻以和原告價值觀不合,無維持婚姻必要爲由,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兩人同年底調解離婚,而對女兒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部分無法達成和解,由嘉義地院審理,過程中,前妻突提出DNA親緣關係諮詢報告佐證女兒跟鄧男無血緣關係,鄧男難以置信,委託彰化基督教醫院親子鑑定後,確認他和女兒確實無親子關係,綠雲罩頂的鄧男憤而提告前妻和外遇男。

鄧男主張,他和前妻2023年12月18日調解離婚,從女兒出生日回推,前妻受孕時兩人婚姻關係還存在,證明被告2人早在調解離婚前已暗通款曲,並在2022年間發生性行爲,破壞兩人婚姻生活、侵害他配偶權益,且得知女兒非他親生,所受刺激打擊、精神上的痛苦難以形容,前妻還諷刺他爭奪女兒親權、擔任主要照顧者舉動愚昧,甚至嘲笑自己的妹妹無法生孕,她可以當代理孕母等極盡嘲笑、挑釁,態度囂張、惡劣,毫無歉意、不知反省,請求連帶賠償100萬元。

但前妻表示,兩人還有婚姻關係時,存續期間,鄧男每天都在家睡覺吃飯,等她拿生活費給他,如沒給生活費,就會遭到辱罵或毆打,甚至被笑無法生小孩,是因爲她不孕,導致她心灰意冷,才與一名男子發生性關係,且2人並非長期交往,僅發生一次性關係中了。

前妻說,因鄧男阻礙她行使子女會面交往權利,甚至拒絕被告探視女兒,她不得已只能申請法扶基金會協助指派律師聲請酌定子女會面交往,她才能探視女兒,因此做了親子鑑定,才發現女兒不是她跟前夫所生。

前妻強調她雖然有逾越夫妻分際,也是受家暴及輕蔑所致,依民法第217條規定,主張原告鄧男有過失,請求減輕或免除賠償,並要求法官衡酌她是身障人士,與女兒生父經濟不佳,鄧男請求100萬元賠償過高,應酌減至5萬元以下。

鄧男反駁,兩人婚後都住在妹妹家,日常生活開銷皆都因他家人協助支付,他當時工作的薪資都交給前妻,並不是只靠前妻身心障礙補助款及工資生活,否認他有辱罵前妻、取笑她不孕,且依據醫學實務經驗,一次性行爲就懷孕機率較低,且前妻受孕時已36、37歲,前妻辯稱僅與外遇男發生一次性關係說法可議,自己也沒有阻礙前妻行使女兒會面權。

法官審理,認爲鄧男前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他人發生性行爲、產下一女,堪認故意不法侵害鄧男基於配偶身分情節重大,至於鄧男確實曾對前妻家暴,2019核發保護令在案,但要說與侵害配偶權過失相抵,難以採用,考量兩名被告經濟狀況,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8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