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控陸籍夫婚後23年從未赴臺共居 法院判準離婚

臺灣籍女子與陸籍丈夫結婚23年未曾共居,形同「空婚」,臺東地方法院判準離婚。(本報資料照片)

臺東一對跨海締結婚姻的夫妻,雖於大陸與臺灣完成結婚登記,卻未共同生活,形同「空婚」。女方控訴陸籍丈夫自婚後從未赴臺,長達23年音訊全無,感情淡盡,向臺東地方法院聲請離婚,獲法院判準。

判決書指出,雙方於2001年在大陸吉林省結婚,並於2003年臺灣補登結婚登記。女方表示,當初期盼婚後丈夫來臺共同生活,卻遲遲未果,至今對方毫無音訊,感情已消磨殆盡,「對於這段有名無實的婚姻,已不想繼續維持」。

法院查明,男方至今未有入境臺灣紀錄,亦未出席庭期或提出陳述,難認其有維繫婚姻關係之意願。法院認爲,婚姻建立於雙方感情與共同生活之基礎,既然雙方皆已喪失維繫婚姻之意願,且關係破裂並非女方可歸責,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重大事由」,因此裁定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