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打工被抓遣返出境22年 僅存夫妻之名人夫怒離
違法打工被抓遣返出境22年,僅存夫妻之名,人夫怒訴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2年初結婚,婚後小萱來臺共同生活,但雙方同居未久,小萱就因非法打工被抓,之後遭到遣返出境,自此音訊全無,導致分居迄今已逾22年。阿國不滿僅存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婚姻明顯難以維持,憤而訴請裁判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爲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覆之希望,此非可由當事人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
法官調閱入出境資料顯示,小萱在2002年7月出境後,就未有再度來臺的紀錄,雙方分居已逾22年,足見2人的婚姻僅有夫妻之名,並無夫妻之實,加上雙方分居臺灣及大陸各行其事、從未聯絡,也無維持婚姻及共創美滿生活之意圖及計劃,難期日後維持圓滿生活。
法官審酌,依照2人的現況,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應認均將喪失維持婚姻關係之意願,應認2人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此項重大事由並無證據顯示阿國是唯一可責之一方。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訴請判準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