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非法打工慘了 遣送出境卻斷聯19年!人妻不再苦等
老公非法打工慘了,遭遣送出境卻斷聯19年!人妻不再苦等,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與大陸男子阿國(均化名)在2000年在大陸結婚,並在2001年初在臺灣登記,但是阿國來臺灣之後,因爲非法工作而於2005年8月遭遣送出境,此後便失去聯繫。不滿雙方分居迄今已經19年,已有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之重大事由,小萱因此依法請求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爲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明定。
而婚姻是以雙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爲目的,並以深摯情感爲基礎,如夫妻雙方婚姻生活之感情基礎業已破裂,且客觀上亦難以期待其回覆者,即可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無強求其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必要。
法官考量,阿國是2005年9月遭到強制出境後,迄今19年不曾與小萱同居生活,並且音訊無着,夫妻關係有名無實,足認阿國已無維繫婚姻意願,2人的婚姻實無幸福可期待。
法官審酌,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下,都將喪失維持婚姻的念想,因此小萱主張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應堪認定。而導致婚姻破裂無法回覆的原因,乃是阿國無故音訊全無,未再與小萱聯繫,自應負一定之責。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判決離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