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賠妻30萬 夫見「小三少賠10萬」提再審慘敗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人夫阿哲(化名)被控外遇A女,還和A女互傳「人與蝴蝶都美,蝴蝶仙子」、「是妻是妾不重要,做大了最重要」等曖昧訊息,事情曝光之後,他被法院判決應賠償妻子30萬元。阿哲提出再審,表示此案A女僅賠償妻子20萬元,兩人的賠償金額應該相同,而且原判決漏審酌重要證據,但日前仍被臺南高分院法官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阿哲被法院認證外遇,但他主張自己的賠償金額應該與小三相同。(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的妻子控訴,阿哲因店面經營事務結識A女,兩人竟發展出婚外情,不僅互傳「人與蝴蝶都美,蝴蝶仙子」、「是妻是妾不重要,做大了最重要」、「你的初戀情人不是我」等曖昧訊息,他們每次通話都講超過半小時,甚至長達2個小時,還曾相約共宿飯店、出國旅遊、看電影,最後發展到同居階段,讓她無法接受,憤而決定對阿哲提告求償160萬元。
阿哲雖然辯稱與A女互傳的訊息只是在開玩笑,兩人並沒有同居,但還是被法官認定他與A女確實發生婚外情,他應當賠償妻子30萬元。
接着,阿哲提出再審,他主張,妻子用同一件事情向他和A女提告求償,A女被判賠20萬元確定,兩人既然共同做出上述侵權行爲,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應當相同,不能重複填補,況且原判決漏未審酌重要證據,這才決定提出再審。
不過,臺南高分院法官認爲,阿哲主張「原判決漏未審酌重要證據」,經查,他早就知道A女的判決結果,也曾提出該證物,但當時沒有提出充分主張,所以不算髮現新證據,也不符合再審要件。
法官表示,先前判決命阿哲和A女賠償正宮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已分別審酌過兩人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各自對正宮的加害程度等因素,A女的判決結果是基於她個人關係所生,阿哲應當賠償的金額也不會因爲另案的判決結果而受到拘束,最終沒有采信阿哲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