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新光三越氣爆咎責最高層 總公司副理過失致死60萬交保

新光三越臺中店2月12日氣爆釀5死30多人輕重傷,檢方今傳10名被告,最高層級爲總店滑姓副理,復訊後命60萬元交保。聯合報系資料照

臺中新光三越2月13日氣釀5死30多人輕重傷,事發至今近2個月,臺中地檢署數度現場勘驗、傳證並參酌消防火調報告,初判12樓拆除工程施工不慎弄斷天然氣管線才引燃氣爆,今首度傳訊10名被告,認定新光三越總店滑姓副理等10人涉嫌過失致死罪嫌,命10萬元至60萬元交保。

臺中地檢署指出,全案主任檢察官鄭葆琳統籌,包括承辦檢察官李承諺,及協辦檢察官謝怡如、溫雅惠、吳升峰,及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等,今指揮第六分局通知新光三越、承攬並統包12樓美食街拆除裝修的室內裝修公司,及中下游拆除業者等11人到案。

檢方指出,綜合現階段調查所得事證,專案小組初步認定2月13日當天,疑因施工不慎導致天然氣主幹管線斷裂、氣體外泄蓄積,再遇電動工具作動火花,引燃天然氣造成氣爆事故,認定案關人員涉犯過失致死、過失傷害,及準失火等罪。

據瞭解,中檢今天傳喚5名新光三越人員,根據當時臺中店12樓裝修的業管、監督權責等,傳喚層級最高的是總公司滑姓副理,還有1名吳姓課員,復訊後各命60萬元、40萬元交保,另新光三越臺中店莊姓經理與旗下呂姓、李姓幹部,各命60萬元、40萬元及30萬元交保。

而承攬、統包12樓美食街拆除裝修的室內裝修公司陳姓負責人,也因就工地有勞安衛生管理責任,訊後30萬元交保,其餘4名中、下游拆除承包業者、施工人員,10萬元至15萬元不等交保,10名被告均限制出境、出海,另有1名證人訊後請回;檢方今天並未傳訊欣中瓦斯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