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府贏了!環境部直接撤銷中火1800萬罰鍰 法院認定違法
臺中市政府以臺中發電廠總生煤使用量逾1104萬公噸,且限期改善未果,三度裁罰臺灣電力公司共1800萬元,環保署(現爲環境部)認爲裁罰處分違法而撤銷,臺中環保局不服提行政訴訟救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臺中環保局勝訴,撤銷環境部的處分,可上訴。
中火先前經臺中環保局許可設置固定污染源、鍋爐發電程序共10組,而臺中環保局2019年11月29日派員稽查固定空氣污染源時,發現中火自2010年1月26日至11月28日,總生煤使用量爲1110萬2718公噸,超過1104萬公噸許可量上限,認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於同年12月3日開罰300萬元,並限期改善。
然而,市府事後查覈認爲中火燃煤仍超標,同年12月14日開出再開出600萬元罰單,並限期改善;市府12月23日複查,發現鍋爐發電程序仍持續使用生媒,顯未完成改善,第三度裁處罰鍰900萬元。
中火不服3件裁罰處分而向臺中市府提訴願,第一件300萬元處分被駁回,中火再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案件被裁定停審中;至於600萬及900萬的處分,臺中市府尚未作成決定。
然而,環境部以上級機關地位,認爲中火生煤使用量未超過許可證應記載內容,而沒有違反空污法,臺中環保局裁罰處分違法,而於2020年2月25日撤銷臺中環保局的3項裁罰,臺中環保局不服提訴願被不受理,再提行政訴訟救濟。
北高行認爲,空污防制是環境保護重要項目,又因各地方的地理環境、自然條件、社會發展狀況產業結構等都不同,因此環境保護事項有因地制宜的必要,空污防制爲臺中市地方自治範疇,而臺中環保局裁處中火罰鍰並廢止許可證,屬地方自治事項。
再者,直轄市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應由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而不是逕由各部會自行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
北高行指出,臺中環保局裁罰中火的處分,若有違背憲法、法律或法規,環境部應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環境部是行政院的下級機關,並沒有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的權限。
判決指出,縱使認爲臺中環保局辦理空污防制屬委辦事項而非自治事項,參酌地方制度法規定,仍應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而不是由環境部自行撤銷,認爲環境部撤銷臺中環保局處分有違誤,判決臺中環保局勝訴。
臺中火力發電廠。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