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撤銷中火1800萬罰款敗訴 臺電:依法提救濟
臺電臺中電廠。記者趙容萱/攝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就環保署撤銷臺中市環保局裁罰中火生煤使用量超標案,判臺中環保局勝訴,環境部擬上訴。臺中市長盧秀燕今喊話臺電,「趕快把1800萬元繳一繳」。臺電晚間表示,面對市府處分,臺電也依法提起救濟,盼各界理解。
臺中市政府以中火生煤使用超量,三度共罰臺電1800萬元,環保署(現爲環境部)認爲裁罰處分違法而撤銷,臺中環保局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臺中環保局勝訴,撤銷環境部處分,可上訴。
臺中市長盧秀燕今喊話環境部,「有錯沒關係,認錯就好了」,對於環境部尋求行政院撤銷罰單,她認爲「沒什麼道理」;她也建議臺電「趕快把1800萬繳一繳就好了,以後不要超量燃煤」,「適當發電,我們是支持的」,還是要遵守中央、地方的法令,不要超量燃煤,影響健康。
臺電今說明,臺中市政府當年先在超出電廠申請範圍的情況下,於許可證加註生煤用量限制,再以「誤繕」爲由提前減煤期程,並據此開罰臺中電廠,環境部與行政院均多次撤銷市府之處分。
臺電強調,臺中電廠始終依法行政,機組依法運轉,並依法辦理各項許可證展延申請,面對市府處分,臺電也依法提起救濟,盼各界理解。
臺電說明,2019年7月臺中電廠2號機完成空污改善工程,向臺中市政府提出許可證異動申請,但市府違反「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1條及第42條規定,在超出電廠原申請異動範圍的狀況下,自行加註全廠生煤年用量不得超過1,104萬公噸的限制(原應爲1,260萬公噸)。
臺電指出,同年11月,市府以「誤繕」爲由,將臺中電廠9號機許可證上原載明「自109年1月26日起應減少全廠生煤用量百分之四十」的文字,逕自更改爲「至109年1月26日前應減少全廠生煤用量百分之四十」。種種做法皆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臺電強調,臺中電廠始終堅持依法行政,面對市府裁罰也依法救濟爭取權益,臺電作爲實質受影響的獨立參加人,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本次法院是針對「程序」面向,認爲應由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處理,因而撤銷環境部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不代表法院認爲臺中市府之作爲是合法的。惟本案尚未確定,臺中電廠2、3號機依法運轉,不影響供電穩定;另行政院2021年依所指「地方制度法」做出的撤銷處分,效力亦不受本次判決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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