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訴經濟部用電大戶條款違法 更審仍敗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外觀。中時資料照片

綠色和平基金會等認爲「用電大戶條款」並未有效規範企業且無助減碳,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經濟部修訂條款,北高行政法院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被廢棄發回,北高行更一審仍判敗訴。可上訴。

更一審認爲,環團對管理辦法之訂定只有提議權,並無公法上請求權,況且降低溫室氣體之議題所涉甚廣,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之管理辦法,旨在推動大型用電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僅爲政府及民間對於降低溫室氣體排放計劃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規劃所爲多元手段之一環,且管理辦法之制定有裁量瑕疵。

經濟部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據該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但綠色和平基金會等認爲管理辦法未符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授權意旨。

環團認爲,這樣的管理辦法不能達成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能源結構以因應氣候變遷的立法意旨,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經濟部配合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法定減碳目標、因應我國氣候環境等,修訂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