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氣候訴訟案敗訴 環團批司法自我設限、漠視環境基本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針對臺灣史上首起氣候訴訟案作出判決,駁回由綠色和平、環境法律人協會及4位公民在2021年初提告經濟部制定「用電大戶條款」過於寬鬆,無法有效推動企業減碳的訴訟。(綠色和平提供/蔡佩珈臺北傳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針對臺灣史上首起氣候訴訟案作出判決,駁回由綠色和平、環境法律人協會及4位公民在2021年初提告經濟部制定「用電大戶條款」過於寬鬆,無法有效推動企業減碳的訴訟。綠色和平對此表示深感遺憾,顯示現行法律仍不足以保障人民免於氣候災難的基本權利,與全球的淨零碳排共識和氣候正義有所違背。

綠色和平表示,經濟部頒佈「用電大戶條款」原應強制規範企業轉向使用再生能源,且應在2023年啓動檢討,卻拖延至今年1月才公佈結果,宣佈用電大戶門檻與義務容量均不調整,且條款的認定標準過低,允許透過購買綠能憑證或繳納代金,並無實際建置任何再生能源設備的方式來抵減責任,減碳成效杯水車薪,難以幫助臺灣能源轉型,並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的目標,形同政策失靈,然經濟部始終不願正視問題核心,法院也駁回訴訟,理由爲此案原告的個人及團體沒有「請求權」。

綠色和平氣候與能源專案主任忻儀對此表示深感遺憾,經濟部制定用電大戶條款政策失靈,無視極端氣候對臺灣造成傷害,任由經濟發展凌駕在環境保護之上,導致人民需要承受現在與未來的氣候災難,司法自我設限,判決結果完全漠視環境基本法的法規。

共同原告、環境法律人協會也表示,《氣候變遷因應法》已明文納入2050淨零排放目標,其中用電大戶條款,也應反映此一淨零義務,面對政府不作爲深感遺憾,但也不會放棄,將持續監督到底;原告代表律師簡凱倫表示,儘管法院駁回訴訟,但已成功在法庭上引發對於訴訟權、當事人適格與政府氣候責任的實質對話。

綠色和平表示,該案重要性在於現行氣候法未明文設置公民訴訟條款,但他們仍試圖透過《憲法》保障的訴訟權與保護規範理論,爭取讓人民可以就政府對氣候目標的怠惰或作爲不足,依法起訴並予監督的權益,但氣候正義不會止步於本次訴訟,未來將持續借由其他司法手段尋求突破,也呼籲經濟部加嚴監督、管理用電大戶,要求加速能源轉型進度,避免臺灣在全球淨零排放的趨勢下掉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