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部撤中火1800萬罰鍰 法院判違法

臺中電廠2019年被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查到總生煤使用量超標,3次裁罰共180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電廠2019年被臺中市環保局查到總生煤使用量超標,3次裁罰共1800萬元,遭環境部撤銷裁罰,中市環保局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裁處臺電罰鍰並廢止許可證,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由行政院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環境部不能逕行撤罰,19日判臺中環保局勝訴;本案可上訴。

臺中市環保局長陳宏益表示,感謝北高行法院支持市府訴求,中央應正視中南部的空氣品質與民衆健康,從2025年起逐年減煤、減污、減碳。環境部、臺電都說,收到判決書後研議上訴。

臺中市環保局2019年11月29日稽巡臺中火力電廠10組固定污染源、鍋爐發電程序,查獲從2019年1月26日至同年11月28日止總生煤使用量1110萬2718公噸,逾1104萬公噸,違反空污法。環保局2019年12月3日裁罰臺電300萬元、要求限期改善,因屆期未改善,先後再罰臺電600萬元、900萬元,臺電不服3件裁罰,陸續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但環境部未考慮臺電已提起行政救濟,逕以上級機關地位,及中火生煤使用量均未超過許可證應記載內容,認定中火未違反空污法,撤銷中市環保局3件處分,環保局不服提行政訴訟。

北高行法院認爲,環境部若認爲環保局處分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應報請行政院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環境部不能逕行撤銷原裁罰處分,昨判決撤銷環境部撤罰處分。

陳宏益說,環境保護本來就是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中市府依議會通過《生煤管制自治條例》裁罰臺電、要求減煤有法源依據。雖政院於2021年11月24日撤銷環保局對中火用煤量超量及中火2、3號機組重啓等相關處分,並不影響中火現行燃煤機組使用;對於行政院宣告《生煤管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臺中市議會已聲請釋憲。

環境部說,中市府爲使臺電減煤,2017年10月發給中火許可證中,載明2020年1月26日起開始減煤,但2年後才說當時誤繕,更改爲至2020年1月26日前要完成減煤,形同要求臺電在剩下2個月內達成不可能的減煤目標;作爲上級機關,當然要制止這種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造成空污法許可制度混亂的行爲。臺電表示,收到判決書將研議是否上訴,強調此案尚未定讞,中火2、3號機依法運轉,不影響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