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父要兒養!討每月支付3.4萬 怒揭真相「30多年沒出現」

失能父要兒養!討每月支付3.4萬,怒揭真相「30多年沒出現」,獲准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父親阿國(化名)因年邁失去工作能力,生活陷入困境,向法院聲請,要求成年、有工作能力的兒子阿華(化名)每月給付3萬4014元扶養費,直到自己喪失權利能力爲止。未料,阿華當庭強調「父親30多年來未曾照顧我」,法院審理後,認定父親確實未盡教養責任,因此免除兒子的扶養義務。

判決書指出,依《民法》第1114條,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子女原則上必須照顧父母。然而,法律同時也設下限制,若父母未曾善盡對子女的扶養、教養責任,甚至有重大過失,法院得依《民法》第1118條之1,減輕或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阿國表示,他與前妻離婚後,約定由對方行使親權,自己因年邁失能,生活陷入困境,名下財產不足以支撐,纔會依法請求兒子給付扶養費。他強調,自己確實無謀生能力,依法應獲子女扶養。

然而,阿華卻指控,自己從小几乎未受父親照顧,小學低年級後,父親因法律問題就離開臺灣,從此和他失聯。直到大學時纔在泰國短暫見過父親一面,其餘時間,都是由母親一手拉拔長大。父親不僅多年未給過一毛錢扶養費,對家庭也沒有任何實質付出,如今突然回臺要求扶養,「根本不公平」。

法官考量,阿國自1990年出境後,長期旅居海外,期間僅有短暫入境紀錄,直到2022年纔再度返臺,確實與兒子多年未有往來,更未曾給付任何生活費。阿國也承認,並無寄錢回家協助扶養。

法官審酌,父母對子女本應付出保護與照顧責任,但阿國在兒子阿華幼年時完全缺席,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時間長達數十年。依現行《民法》規定,符合「顯失公平」的情況,法院得免除子女扶養義務,因此駁回父親阿國的扶養費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