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邁病父告女兒不給錢 法官打臉!真相揭曉:月收破3萬

年邁病父告女兒不給錢,法官打臉!真相揭曉「月收破3萬」,判決駁回扶養費聲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因年邁多病,向法院聲請要求女兒歡歡(化名)每月支付3萬元扶養費,直至自己過世爲止。但法院調查發現,阿國每月除可領取勞保年金、保險給付外,還有兒子另行支付的扶養費,實際收入超過平均生活支出,再加上名下仍有保單解約金等資產,認定他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因此判決駁回聲請。

判決書指出,阿國主張,自己已屆高齡,手頭並無財產,加上長期健康狀況不佳,需要額外支出醫療費與保健食品,導致生活困難,因此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及第1117條等規定,向法院聲請,要求女兒歡歡每月10日支付扶養費3萬元,直到自己身故爲止。

然而,女兒歡歡控訴,父親其實居住在母親小萱(化名)提供的房屋中,無需負擔租金。另,父親每月領有勞保年金17535元,還有停車位租金3000元、銀行定存與股票資產,加上人壽保險每年約3萬元的生存保險金,換算每月另有2500元收入。

歡歡指稱,自2024年起,她的兄長某每月固定給付父親1萬元扶養費。綜合計算,父親每月總收入已超過3萬元,高於所在縣市平均每人每月生活支出27557元,因此根本不存在生活無法維持的情況。

法官考量,依最高法院歷年判決意旨,「直系尊親屬雖不受『無謀生能力』的限制,但若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即不符受扶養要件。」換言之,父母即使年老,若仍有資產或穩定收入足以負擔日常生活,就不得強制要求子女支付額外扶養費。

法官審酌,阿國除每月實收收入超過3萬元外,還有人壽保單解約金價值59萬5000多元,顯見並非無以爲繼。加上居住於女方提供的房屋,租金支出大幅減輕,生活已能自給自足。因此,阿國目前並未陷入「不能維持生活」的困境,依法不具備請求子女扶養的權利,因此,判決駁回阿國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