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權法三讀修正 博愛座改「優先席」

立法院會15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修法,由於大衆運輸工具使用者,對於「博愛座」的優先使用權常有爭議,因此三讀條文將現行的博愛座的名稱改爲「優先席」,適用對象也從現行「老弱婦孺」,改爲「其他有實際需求者」優先乘坐。

立委邱鎮軍提案說明,近來交通工具設置之博愛座常引起世代衝突爭議,因身障權法規定博愛座應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致使長者誤會該設施是專供長者乘坐,而陸續發生長者辱罵、毆打因故使用博愛座之年輕人,或被長者用來當作情緒勒索的工具等情事。因此提案修法,將優先乘坐博愛座之老弱婦孺等適用對象,修正爲其他實際需要者,以擴大優先乘坐對象。

立委林月琴提案說明,有鑑於大衆運輸工具使用者,對於誰有「博愛座」之優先使用權有疑,常發生爭議事件,因此有將博愛座改名「優先席」的需要。

三讀條文明定,大衆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衆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優先席,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15%,並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三讀通過附帶決議一項:請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就優先席標示訂定統一圖示,供各大衆運輸工具業者運用,統一全國一致性標示。並請交通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研議「優先席」多元宣導措施,請各大衆運輸工具業者共同宣導,並輔以人員廣播提醒,讓社會大衆發揮禮讓精神及同理心,並尊重他人使用權利。

衛福部於社福衛環委員會初審時表示,有關建議將優先乘坐博愛座對象之老弱婦孺修正爲其他實際需要者,並將「博愛座」之用語修正爲「優先席」,衛福部予以支持。未來衛福部本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立場,將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本法內容,並依據實務執行情形予以檢討,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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