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愛座改爲優先席 妥當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黃丙喜/國家公益發展協進會榮譽會長
改名容易,做好難,特別是涉到公衆利益。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行之有年的「博愛座」將更名爲「優先席」,優先乘坐對象也從原本的「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修改爲「身心障礙者及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定義清楚嗎!對象適合嗎?符合原博愛座設置的理想和精神嗎?接下去負責執行的大衆交通業者要傷神了!
把人性帶進制度 讓博愛、禮讓成爲國民日常行動
很多的修法都立意甚佳,但經常陳義過高,執行困難;或者不敢堅持道德底線,一怕得罪人,更讓人無所適從。身心障礙者這次取代了老弱婦孺,適用對象更好認定了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認定身心障礙指的是經醫療機構診斷,身體或心理功能長期受損,需長期支持與輔具協助者。包括:視覺、聽覺、語言障礙,肢體障礙、神經系統障礙,智能障礙、發展障礙(如自閉症),精神障礙(如躁鬱症、思覺失調),內部器官障礙(如腎臟疾病造成長期功能不全)。
身體的障礙很容易看的出來,心理的障礙得經醫師認定,如果今後不發給公家證明,鐵定增加不少紛擾和爭議。
過去博愛座適用對象其實不會對象不清!只是欠缺認定的標準。老是多老?弱是多弱?婦,不是指婦女,應是孕婦,孺呢?幾歲或身高以下?參照英美法日韓等國的相同規定,如果有個參照標準,問題不難解決。
適用對象此次加上「有其它實際需要者」,該有的權變是有了,但也必須加上一些限定,免得使用者誤解。如何清楚定義「其它」呢?
一是採限定型,加上說明文字,將範圍框住,降低歧義。例如:優先座適用對象包括年長者、孕婦、身障者、幼兒與照護者。
二是暫時性,例如暫時性行動不便者、未明顯外顯需求者亦可使用,惟請配合禮讓原則。
禮讓座(Courtesy Seat)很能適切表達原先設置博愛座的意義。大衆交通基本上屬公共財,扮演社會教育功能實在需要,「博愛」和「禮讓」在倫理教育意義的傳達上顯然要比「優先」傳神。
博愛在倫理學中被視爲一種無差別的關懷與仁愛精神,超越血緣、族羣、國籍等界限。禮讓是文明社會的公民相互體貼、尊重的行爲,優先則難免涉及功利的排序。
臺北捷運公司聲明,將待交通部與衛福部就優先席標示訂定統一圖示後,配合相關部會研議「優先席」多元宣導和視覺辨別等措施,並保留較小的博愛座字樣,值得讚許。
行爲經濟學的Nudge(助推)近年在世界各國廣泛運用在公共事務上。它透過細緻設計,引導人們做出更符公利的選擇。如何讓優先座與博愛倫理更爲結合?可以設計「隱性需求徽章」搭配宣傳影片,提升辨識率。優先座旁設置溫柔提示「您願意爲需要者留座嗎?」設計互動型車廂顯示牌,即時呈現讓座比例,激發羣體正向行爲。
不硬性訴諸命令,而是把人性帶進制度,讓博愛、禮讓成爲國民的日常行動。優先席,優先的適人、適時、適所,而且又充分內涵臺灣社會博愛和禮讓的精神。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行之有年的「博愛座」將更名爲「優先席」。(圖/記者李依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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