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別「博愛座」從語言轉變到法律共識 《身障權法》修法帶來的革命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陳擷安/科技集團法務

立法院於本月15日正式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修正案,明定將大衆運輸工具上的「博愛座」更名爲「優先席」,並刪除條文中模糊又容易引發爭議的「老弱婦孺」字眼,改以「其他有實際需求者」作爲讓座優先對象。這一字之差的修法,實際上具有深遠法律意義。

它涉及了《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原則,也就是國家應一視同仁,不得基於性別、年齡、身分等任意差別對待。而在舊法用語中,「老弱婦孺」雖有保護意圖,卻也造成某些族羣被定型化,甚至成爲霸凌與歧視的源頭。

修法不只是字面上更動 而是明確表達新的社會價值判斷

這樣的修法不只是字面上的更動,而是透過法律文本明確表達一種新的社會價值判斷,我們要保護的是「需求」,而不是「身分」。

在過去,「博愛座」往往陷入一種道德與法律界線模糊的處境。大衆普遍認爲,看到年長者或孕婦坐在博愛座是「應該的」,甚至有人誤認爲佔用博愛座是「違法」的行爲。

事實上,博愛座在法律上並沒有明文強制讓座的義務,也不會構成任何刑事或行政違法,這是一個典型的「社會期待」與「法律規範」錯置的案例。

根據一般法律原則,若無法明確構成違法行爲,例如未阻礙交通安全或妨害他人權益,則不得處以罰則。修法後透過「優先席」這個新名詞,法律不再隱含強制力,而是轉向倡導一種基於實際需要的「法律指導原則」,強調尊重與理解而非道德壓力。

值得關注的是,修法將「老弱婦孺」改爲「其他有實際需求者」,其背後其實反應了法律上「目的性分類原則」(Principle of Purpose-Based Classification) 的轉變。

在傳統立法技術中,立法機關爲了方便執行與辨識,經常使用身份分類方式進行資源分配,如年齡、性別、身心狀況等;但這種做法很容易違反《憲法》上的比例原則與必要性原則,造成「過度包容」或「錯誤排除」的問題。例如,一名剛接受化療的年輕乘客若非外觀可辨識,便可能被認定不符合「老弱婦孺」身份而受到質疑。

改以「實際需求」爲標準,讓適用對象更具彈性與個別化,是迴應現代社會「差異正義」思潮的重要體現。這也是法律逐步由「身份式保護」邁向「功能式保障」的指標性進展。

▼臺鐵EMU900型最美區間車「優先席博愛座」。

從「博愛」走向「優先」 推動社會對「尊重」的再定義

另一方面,我們可以從「公共空間使用權」與「社會契約」的角度來看這項修法。優先席本質上是國家爲特定弱勢族羣所設置的補助性資源,屬於一種「積極平權措施」。這與一般人對「平等」的理解不同——法律上的平等不等於「一視同仁」,而是對於處於不利地位的羣體,給予必要而合理的差異待遇。

這就是法律上所稱的「實質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它要求我們在制度設計上給予身心障礙者與其他需求者「合理便利」,正如《身障權法》第52條所規定的「無障礙環境」。因此,「優先席」不只是座位,而是社會透過制度傳遞給弱勢族羣的一種信任與支持。

在實務操作上,修法後仍可能面臨認定困難,例如誰能主張「實際需求」?是否需要出示證明?這牽涉到「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的實際運用。

法律並未要求使用者出示證明,也未授權司機或乘客執行「強制讓座」的行爲,這代表「優先」僅爲道德與倡導性的順位排序,而非權利義務上的強制命令。

也因此,若有乘客因此爭執而言語辱罵他人,就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或在肢體衝突下構成《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修法的目的就是透過語言精煉,減少這類模糊地帶所產生的社會紛爭。

此外,本次修法也有助於消除一種普遍的誤解:佔用「博愛座」等同「道德敗壞」。這種錯誤認知容易造成社會性的「網路公審」,而這其實涉及《個資法》與《民法》第195條的名譽權保護。

曾有案例中,乘客因佔用博愛座而被拍照上傳網路,被冠上「不讓座惡人」的標籤,導致個人名譽受損。這類行爲若非出於合法目的,將可能構成對他人名譽與隱私權的侵害,甚至觸及民事賠償責任。因此,修法除了明確法律意圖,也是在保護每位乘客不因模糊道德而受到不當攻擊。

最後,我們不能忽略這項修法背後更長遠的社會與文化意義。它提醒我們,法律不只是命令與禁止,更是一種公共教育與價值塑造的工具。

當我們從「博愛」走向「優先」,從身份分類走向需求辨識,其實是在推動社會對「尊重」的再定義,尊重不是因爲你看起來像需要幫助的人,而是相信每個人都有自己內在的難處與尊嚴。這樣的法律改革,不僅是制度的進步,更是社會成熟的表徵。

我們期待,未來在「優先席」的字樣下,乘客們不再因爲「看起來不夠虛弱」而感到壓力,也不會因「沒讓座」就成爲衆矢之的;而是彼此理解、互相體諒,讓公共空間真正落實「以人爲本」的精神。

畢竟,法律的終極目的,不是讓每個人活得一樣,而是讓每個人都能被公平對待,即使他們的「需要」不那麼容易被看見。

▼法律的終極目的,不是讓每個人活得一樣,而是讓每個人都能被公平對待,即使他們的「需要」不那麼容易被看見。(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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